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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中国工商银行商标行政诉讼一审胜诉

    近日,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徐进律师代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图形”商标行政诉讼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我所代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胜诉判决。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判决:天津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280659号“工图形”商标与中国工商银行依法享有在先权利的“工图形”作品构成实质近似,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中国工商银行的在先合法权益,不符合《商标法》第31条的相关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注册。 

    本案的启示在于,权利人在遭遇商标恶意抢注时,在没有在先商标的情况下,《商标法》第31条关于对在先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包括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特有包装权、外观设计、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的规定,往往可以成为遏制他人恶意抢注的非常有效的工具,本案就是通过在先著作权遏制恶意抢注的典型案例。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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