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政办发〔2020〕31号
象州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县垂直管理单位:
《象州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象州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从2020年7月28日开始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8日
广西象州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关于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象州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规范的征地、拆迁范围
按照《象州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年)》划定县城区的规划范围。
二、补偿及安置条件
(一)被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村集体,按预留“村集体产业发展三产用地”方式进行安置。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按回建地加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三、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地补偿安置对象
自《象州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至单个土地征收工作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村集体)在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人口方可享受本安置政策。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出现小数点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二)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广西象州县拆迁集体土地上持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有效供地和建房手续的房屋等构建物的合法建筑(含因历史、政策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用地、建房手续,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被征地户),所有权人可享受《象州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政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以安置。
四、补偿安置方案
(一)预留产业用地用房安置方案
本次被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村集体,按如下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按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总面积不低于5%(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的比例为标准,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产业发展用地。若人均净地不足25平方米的,则按人均净地25平方米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产业发展用地。
1.政府所安排的产业发展用地土地性质原则上为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为“村集体产业发展三产用地”。政府负责协调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权属归村集体所有,且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相关手续。
2.预留的产业发展用地原则上由被征地村集体在本村管辖土地范围内选址,再由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调整用地规划、落实好“三通一平”(“三通一平”费用由政府出资)后交付村集体使用;如被征地村集体无法自行落实产业发展用地的,则由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并由该村集体按所安排的产业发展用地面积等面积置换土地给政府或者扣减等价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二)广西象州县房屋拆迁安置方案
1.被拆迁房屋属“一户一宅”的,按回建地加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安置。
2.拆除被拆迁人第二处(及第二处以上)房屋的,被拆迁人不得再享受回建地。
3.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计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因历史、政策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用地、建房手续,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被拆迁户,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计算。
4.安排给被拆迁户的回建地,原则上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选址回建;无法在本村辖区范围内回建的,由政府统一选址安置。
5.回建地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安排给被拆迁户的回建地,由政府统一规划回建地并做好“三通一平”后交付被拆迁户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2)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除可获得回建地外,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五、广西象州县被拆迁户过渡住房补助
1.被拆迁户过渡期住房由农户自行解决的,政府按如下标准发放租房补贴:1人户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2人户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3人户以上(含3人户)的家庭,按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发放,但每户最高不超过1200元。租房补贴发放时间计算方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从其实际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安置地交付之日止再后延12个月。
2.生产生活物品的存放。村民自行解决物品存放的,每户给予4000元补助;政府统一平整场地,村民自行搭建存放物品的,每户给予2000元补助。
六、广西象州县房屋搬迁补助及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被拆迁户,每户给予1500元的搬迁补助和2000元的搬迁奖励;超过时间不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和搬迁奖励,同时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七、抢建房屋的处置
广西象州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予补偿。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关于印发来宾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来人社发﹝2018〕4号)文件执行。
九、其他事宜
自《象州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象州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12〕73号)、《关于印发象州县城教育园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象政办发〔2012〕185号)、《关于印发象州县城江滨园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象政办发〔2012〕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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