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安置协议却迟迟未获安置,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被征收人史先生将征收方起诉至法院。但一审法院却因安置协议书系史先生与开发商所签,裁定不予立案。史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予以立案。
史先生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区居民,在该区有一处房屋。2011年12月,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的通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现“住房综合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保中心”)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实施房屋征收。史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公告征收范围。此后,他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期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将房屋如期交付相关单位予以拆除。
然而,直到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安置房却始终未动工建设,史先生的生活因此出现困难。在向区政府和住保中心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两部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无果后,史先生将两部门起诉至法院。可是一审法院却因安置协议书系史先生与开发商所签,认为其应与开发商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裁定对起诉不予立案。
史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冠领律师冯雪涛、实习律师刘悦欣接办案件后,详细了解案情,搜集证据,向二审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根据区政府于2011年12月发布的《房屋征收的通告》、住保中心同年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2年4月发布的《公告》,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区政府和住保中心系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对上诉人具有安置补偿的义务和职责,上诉人要求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开发商某公司并无征收与安置的法定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第25条相关规定,开发商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安置协议,应当认定为受区政府、住保中心的委托,其后果应当由区政府、住保中心承担。而且此次纠纷因政府实施征收行为引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冠领律师还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两个月内未进行答复,已经构成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上诉人史先生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对案件指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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