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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厂房拆迁案例: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

导读:当厂房等经营性用房遭遇征收时,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往往是被征收人补偿权益中十分重大的一部分。而在在明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竟然被与搬迁奖励金“联系”起来了,来了个“逾期不补”的闹剧。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基本案情:厂房遇征收,停产停业损失难补偿?】山东省济南市的高先生经营一家食品加工厂,多年来的用心经营让高先生的加工厂在当地市场有了良好的口碑,高先生的营业收入也水涨船高。然而好景不长,高先生的厂房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区政府也对高先生厂房所在的片区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高先生一直未能与政府达成协议。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通过电话详细了解高先生房屋的基本情况后,李顺华律师团队制定了大致的维权方案,高先生也决定委托李顺华律师团队作为其在征收过程中补偿安置纠纷法律事务的专项委托代理人。首先,李顺华律师向有关政府部门发送了律师函,指出了涉案征收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劝诫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该律师函发出后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回应,同时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也再次前往高先生家中与其协商补偿事宜。高先生表示,政府的工作人员态度明显有所转变,但是这次协商仍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谈妥。随后,李顺华律师指导高先生以区政府为被告,起诉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法庭上,李顺华律师团队据理力争,指出了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诸多违法之处,区政府均不能提出较为有力的反驳意见。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仍然作出了驳回高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高先生不服,遂将本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后的第二天,区政府再次派遣工作人员到高先生家中洽谈补偿事宜,并表示在补偿标准上可以作出调整。高先生向李顺华律师团队征询意见。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同意与区政府协商解决补偿安置纠纷。本次协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区政府表示对高先生的房屋可以作为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但就停产停业损失部分,双方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区政府对高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中未对高先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高先生遂在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再次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涉案补偿决定。【律师代理:停产停业损失不能按搬迁奖励金的条件算】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仍然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评估报告问题,原告未就其收到的评估报告提出复核申请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因此其在诉讼中主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停产停业损失问题,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住改非”房屋只有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时完成搬迁的才能按照其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本案中高先生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对于一审判决,李顺华律师团队表明,首先,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涉案评估报告仅有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而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所规定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等内容。其评估的时间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点,因此这份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事实依据;其次,停产停业损失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补偿项目,与按时搬迁的奖励完全不同,区政府以搬迁奖励的条件代替停产停业损失不符合条例规定。此外,李顺华律师团队还将案件中征收方其他一些违法事实写入上诉状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补偿决定,并要求区政府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被政府的所谓“搬迁奖励”、“配合奖金”等形式的小笔费用蒙蔽了双眼,认为若不及时搬迁,将损失巨大。事实上,如果补偿完全合理合法,即便是政府不进行奖励大家也会积极配合;但若补偿本身极不合理,被征收人要是为了小小的奖励利益而放弃依法获得合理补偿的权益,那才叫做得不偿失!此外,很多被征收人担心依法维权后原先的搬迁奖励就没有了,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尴尬结局。但是要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最终的补偿合理了,奖励的费用也就自然包含在内了。本案中,如果区政府依法对高先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了补偿,高先生也就会同意与区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正是因为区政府始终没有做到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高先生才诉诸法律,而停产停业损失系法定补偿项目,区政府将高先生本就应当获得的补偿作为奖励项目计算且不予奖励,显然侵犯了高先生的合法权益。简言之,对于经营性用房而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通常都是“大头”,被征收人切不可轻易放弃这部分本应属于自己的补偿,而去在奖励金上寻求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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