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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以及处理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亦称黑社会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犯罪活动之一。根据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则是指组织、参加上述组织的行为。

  对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状,有学者总结认为是“对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社会组织的继承,再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的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形成了现阶段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独特形态”。从打击预防的角度讲,尽管刑法对其作了专项规定,但对于黑社会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仍然是当前刑事犯罪研究的一个重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特点

  应该说,在刑法未对黑社会犯罪作专项规定之前,我们对类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理一般是按照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的处理原则办理的。但从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和活动特点以及危险性看,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其自身的特点。

  从组织表现形式上看,黑社会组织一般有地缘型、血缘型和业缘型三种,地缘型主要指以地域来源划分帮派,如以前各地审理的“斧头帮”、“赣州帮”、“狼帮”等;血缘型主要指基于成员间的血统关系形成的组织;业缘型主要指基于成员间犯罪职业的联系形成的黑社会组织。从各地查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类型看,地缘型与血缘型是当前黑社会组织的主要形态。

  从黑社会组织内部运作方式看,黑社会组织一改过去团伙犯罪临时拼凑现象,犯罪组织的程度越来越高。表现在:基本成员固定,并且多是职业犯罪,有一套严密的组织指挥系统,呈金字塔型层级结构。最上层为“老大”,老大之下按位排列,职务分工各不相同。犯罪主体以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主。头目和骨干分子以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和有前科劣迹的人为主。有的负案在逃,有的过去受过正规军事训练,这些人年轻气盛,行动果断,手段残忍,有职业犯罪的冷血特征,反侦查意识强,有长期作案和对付公安机关打击的的经验。

  从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年龄结构看,逐渐年轻化。青少年由于家庭和社会的种种原因,过早步入社会,使青少年感到迷茫、困惑,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意识薄弱者,往往经不起诱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步入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装备及作案手段看,武器来源日渐丰富,装备也越来越先进、精良,犯罪活动的智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有的黑社会组织公然利用电脑,通过卫星接收器,互联网或有线电视等高科技手段采取空买空卖手法进行欺骗,强买强卖。这些人又将掠夺来的钱财投入房地产等合法行业,把自己装扮成商界名流。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与腐败联姻,逐步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渗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不再对是否有“保护伞”作为认定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志,但几乎每一个黑恶势力历经逞凶斗狠,杀人越货,非法聚敛大量财富的血腥岁月,完全了所谓“原始积累”后,都会想方设法去捞取政治资本,向政府部门渗透,拉拢党政干部,以官护黑。而黑社会势力一经得到“保护伞”的翼护,就与腐败分子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与腐败分子在犯罪的道路上相互照应,从而筑起一道逃避法律制裁的屏障,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和阻碍社会的发展,这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一个明显不同于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特征。

  二、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复杂性,在具体认定和处理的实践中仍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在此,就其中以下几个问题作以分析。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据刑法学者陈兴良先生分析认为,黑社会组织和犯罪集团都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建立起来的,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从一定意义上说,“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但“犯罪集团具有行为的单一性,它是以犯罪为纽带连结而成的犯罪组织,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存在形式的复杂性,即它虽然是以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但黑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它一般以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合法的工商活动作掩护,具有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以掩护黑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能力和经济基础;并通过贿赂等手段腐蚀政府官员以求得保护,从而具有政治渗透能力,形成了相对严密与稳定的组织结构”。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都是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新规定的罪名,二者从组织形式及犯罪客观表现上讲确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主要有:1.侵害客体的侧重点不同,黑社会组织妨害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恐怖活动组织危害的则主要是公共安全。2.从犯罪目的上讲,黑社会组织谋求的多为经济上利益和成员个人价值的无赖追求,而恐怖活动组织一般表现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则是在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犯罪行为。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别于一般的流氓恶势力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相对于黑社会犯罪而言已属小打小闹,主要区别在于流氓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松散性,成员临时纠合性,犯罪目的的单一性,犯罪活动的单纯性。流氓恶势力一般称霸一方,谋求的多是小利小惠或无聊取乐。活动方式上多属于大坏不干,小坏不断。在处理上,原刑法以流氓罪处理,修正后的刑法改变了“口袋罪”现象,分别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猥亵侮辱妇女、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来定罪,这四种行为表现的犯罪相较于黑社会犯罪的地域性危害及后果要小得多。在认定和处理上对参与者一般也是按照共同犯罪的有关原则办理。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带黑社会性质犯罪。本篇前文分析的多为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在具体实践中,常遇到以下情况,即非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处理:(1)成立了黑社会组织,但未从事黑社会犯罪;(2)没有成立黑社会组织却实施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应该说,成立黑社会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黑社会犯罪,但成立了黑社会组织,如网罗了成员,制定了组织章程、行动纲领、犯罪计划,确定了成员分工,准备了实施犯罪的工具、场所等。这些活动都是为实际犯罪作准备,很类似于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但在具体认定上就不能简单化,要从组织的危害性角度考虑,把黑社会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是对于这种尚未来得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组织成员的处理上要注意采取“着重处理主犯,分化瓦解组织成员办法。这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同样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我们之所以将某些犯罪称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源于这些犯罪行为手段的残忍性,后果的极大危害性。在认定上可以认为是带黑社会性质犯罪,但在处理上只能作为一般的个人犯罪处理,这里也提出一个问题,即如何认识和处理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笔者认为,对于黑社会组织成员从事的犯罪既要按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的相关条款追究,同时对其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个人犯罪处理;对未参与黑社会组织,但实施了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只是在情节上要考虑对其加重的因素。

  三、当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

  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是当前“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但在这场斗争中,我们仍要注意四点。一是严格依法办事,对严格意义的黑社会组织要从严打击,对带黑社会性质的萌芽性组织要采取政治、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分化和瓦解,疏导、遏制,避免斗争的扩大化;二是要把黑恶组织、黑恶案件与一般的治安纠纷、刑事犯罪区别开来,公安人员在查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涉枪、“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案件中,时刻敲响“打黑除恶”这个警钟,增强打黑侦查意识、深挖细查,从中发现涉黑犯罪线索。不能就事论事,这案办案,草率处理,保证抓得准,打得准和狠;三是要注意宣传,通过典型案件的处理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打黑工作,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教育和鼓舞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通过表彰奖励有功人员和见义勇为群众,激发群众的斗争热情,扩大震慑效果。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妥善解决因公伤亡民警和见义勇为群众的善后问题,保护广大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四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群防群治的办法,把一些苗头性犯罪控制在萌芽状态;五是强化多层的情报信息工作。涉黑犯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隐蔽性强,作恶多端,有些还有关系网、强大的保护伞。针对涉黑犯罪组织有一定的威慑力,群众皆有畏惧心理,要注意使用秘密的侦查手段,充分利用内线情报人员,努力获取高层的情报信息,这样才能彻底打击涉黑犯罪,“一举歼灭”犯罪集团的有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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