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关村软件园内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国人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人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据悉,此案系首次在全国基层法院适用技术调查官制度。
汉王公司诉称,2016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软件授权合同》,约定:被告在其产品中付费使用原告的手写识别核心软件,合同有效期三年,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使用费150万元,其中第一笔款项为50万元,约定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但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50万元,后经催促,被告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内容,被告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授权合同》,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476500元。
新国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DEMO版测试软件不符合被告公司的技术需求,识别率不符合技术规格要求,不适用高通msm8939的64位系统,缺乏技术使用说明书,导致被告无法直接部署开发,产品无法如期上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书记员身边坐着一位技术调查官。据悉,这是基层人民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通过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审理破解技术疑点扫清障碍。
由于该案争议焦点涉及到DEMO版手写识别测试软件的技术属性、SDK文件包交付的行业惯例以及高通msm8939处理器适配软件的技术要求等问题,均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问题,因此,庭审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法庭调查,以更好地解决计算机软件技术事实查明困难问题。(安 健)
■连线法官■
技术调查官助力知产审判
该案承办法官说,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正式建立。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目的是解决技术类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但是可以出庭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并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审查意见供法官认定技术事实时参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技术调查官对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提出客观专业的参考意见,对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起到积极作用。这次基层人民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是很好的尝试,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涉及专业技术类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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