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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速看!上海浦东新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十分关注何时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近日,上海浦东新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详细内容如下,建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仔细阅读并收藏本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20]10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三林镇天花庵村东瞿组、浦东新区三林镇天花庵村闵西村民组、浦东新区三林镇天花庵村闵北村民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1672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20.5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7345.5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三林镇农用地126.1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126.1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三林镇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6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1年6月4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相关知识介绍: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怎么办?
  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土地权利人对于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的争议,是行政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看,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具有行政属性。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既是行政行为,且该行为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产生必然的、直接的影响,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权利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实际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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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张星航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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