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3年5月23日,网易旗下游戏《率土之滨》(以下简称“《率土》”)和阿里灵犀互娱旗下游戏《三国志·战略版》(以下简称“《三战》”)的运营方先后在微博上发表声明,公开双方备受关注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结果。
(图片1-“网易率土之滨”官方声明,来源新浪微博)
(图片2-“三国志战略版”官方声明,来源新浪微博)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定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游戏《三战》的开发运营公司,以下简称“简悦公司”)侵害了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游戏《率土》的著作权人和独占运营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对《率土》游戏享有的79个游戏玩法规则的改编权,判决简悦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删除或修改《三战》在案涉79项游戏规则中利用的构成《率土》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并修改这些规则相互联系和作用形成的游戏机制;并在十日内向网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同时,法院认为简悦公司并未侵犯网易公司《率土》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驳回了网易公司要求简悦公司停止运营《三战》的请求。
(图片3-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原文摘要)
《率土》和《三战》同为国内SLG手游市场的头部三国题材策略类游戏,前者由网易公司于2015年发布,后者由灵犀互娱于2019年发布,双方积怨已久,网易曾多次对后者提起诉讼和发起网络声讨,此次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结果引发了游戏行业的高度关注,不仅因为双方游戏知名度高、背后公司影响力大、判决标的额5000万为中国游戏行业历史以来最高的赔偿金之一,更是因为该判决本身对网络游戏司法实践具有行业借鉴意义,首次将游戏整体作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行保护,打破游戏界长久以来形成的“玩法抄袭不算抄袭”的固有认知。
一、法院认定游戏《率土》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在传统著作权法框架下,电子游戏不是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具体作品类型[2],过去常依附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类型进行权利主张。电子游戏本质上是计算机程序,当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类型,但电子游戏并非单纯的代码指令,是由计算机软件按照其功能设计调用游戏资源数据库中的图片、音像、故事情节、界面设计等素材,并在屏幕终端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等可供感知的综合视听表达,这些则需要以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来保护,如:电子游戏的策划文档、功能说明、源代码、文字剧情、人物对白等可以构成文字作品;游戏中角色形象、武器装备、背景装饰、场地设计等可构成美术作品;游戏运行操作后形成整体的连续动态画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这也是电子游戏寻求法律救济时普遍主张的作品类型。
在《率土》诉《三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网易公司主张请求保护的作品为两类:“一是视听作品,即《率土》游戏运行操作后形成的整体的连续动态画面,同时主张,若法院认为《率土》游戏不构成视听作品,其也应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 (九)项规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二是文字作品,即《率土》的玩法涉及的文字描述,共143 组词条组成的整体。”“若主张游戏整体保护得到支持,则不再主张文字作品侵权。”“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抄袭121项玩法,与著作权侵权行为存在重合。”网易公司谨慎地在继续以视听作品类型请求法院保护游戏整体的同时,也主张以“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作品类型保护游戏整体进行“兜底”,据此得到了法院支持。
网易公司吸取了在“《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案[3]中主张将游戏整体的连续动态画面以视听作品类型进行保护的“教训”,该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特意将游戏视听画面与玩法规则范畴的游戏元素区分开来,指出不能以游戏元素的相似性直接推定游戏视听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认定被告公司未侵犯网易公司对《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享有的著作权。陈中山法官在该案中曾考虑适用新著作权法以“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兜底作品类型从而将游戏整体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但当时网易公司将著作权诉讼部分请求保护的客体明确限定在游戏整体画面,同时主张被告抄袭游戏元素设计来开发运营《迷你世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照原告诉请进行审判否定了著作权侵权,凭借不正当竞争的“中庸”路径进行了法律救济[4]。
在《率土》诉《三战》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对电子游戏的独创性进行了阐述:“电子游戏的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中,并通过游戏画面予以呈现。”在对比了《率土》与简悦公司提供的《三国征途》《王国征服》等多个在先游戏后,法院从具体规则的表达、游戏机制以及通用表达3个方面判断,认为网易主张的游戏规则,绝大部分既与在先游戏规则有较大区别,又在通用表达上进行了独创性设计,且在规则联系机制方面予以自主选择和编排,建构了高度耦合的游戏系统和机制,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率土》的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于可以以有形形式再现的智力成果。
具体到作品类型上,法院认为这种智力成果并非纯粹的视听作品,作为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中的电子游戏,如果将《率土》认定为视听作品,实质上否认了游戏规则对于《率土》作品的核心作用。相比于游戏画面,游戏规则才是游戏作品最核心的独创表达,因此不应将《率土》认定为视听作品,而应当将电子游戏整体作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作品类型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
(图片4 《率土之滨》游戏页面)
二、法院认定简悦公司侵犯《率土》的改编权
本案主要围绕网易公司主张的构成两款游戏核心的121处具体玩法设计及其组成的游戏机制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前提是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可“电子游戏规则在一定条件上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法院将电子游戏规则分为基础游戏规则和具体游戏规则,基础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符合游戏界传统的“玩法抄袭不算抄袭”的共识。但围绕基础游戏规则展开的具体游戏规则,单个来看可以进行具体详细的设计,整体来看游戏规则之间不同的相互联系和作用能形成不同的游戏机制,不同的设计体现个性化的选择,所以具体游戏规则可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电子游戏规则以及规则之间的联系所构成的游戏机制不只是抽象的思想,其拥有广阔的创作空间,在具有独创性时,应当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在对游戏规则进行对比时,法院强调属于思想范畴的基础规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具体游戏规则虽然符合表达的要件,但只有和其他规则结合时,才能共同发挥其在游戏系统中的效能,所以不能只静态地比较单个游戏规则是否近似,还需动态地比较多条规则之间相互联系所形成的整体机制。简悦公司被认定构成侵犯改编权就是因为《三战》内的多条游戏规则与《率土》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这些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形成了相似的耦合。
依照上述逻辑,法庭将网易公司主张的121项规则进行区分:其中新手保护、充值活动、势力崛起、攻城活动、分区原则、赛季重置、赛季结算、赛季奖励、转服、荣誉商店等10项被认定为运营规则而非游戏规则,运营规则作为商业模式和运营策略,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另外城池、关卡、码头、兵种进阶(兵书系统)、流浪军(侠客军)等5项游戏规则系重复列举,予以去重。
余下的106项游戏规则及其形成的游戏机制,均如前所述被法院认可为独创性表达,对简悦公司侵权与否的判断也集中于《三战》是否使用了《率土》的这些独创性表达,余下的106项规则被划分到空间、资源、战斗、同盟、赛季五大系统模块内:涉及系统模块中的主界面UI布局7项游戏规则,不隶属上述任何一个子系统,法院经比对认为主界面虽有相似之处,但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20项规则(如资源系统下的基础资源中的货币资源9项规则)因为存在显著差异,法院认定不足以构成使用了独创性表达。其余的79项规则,法院经比对在五大系统模块内的游戏规则具体设计和各系统之间耦合形成的游戏机制,认为存在对应关系和实质性相似,最终认定《三战》结构性使用了《率土》独创性表达。
简悦公司在结构性使用《率土》案涉79项构成独创性表达的游戏规则及相互作用形成的机制的基础上再创作形成了新作品《三战》,这79项游戏规则及游戏机制系《率土》的基本表达,《三战》对这些基本表达的利用,导致了玩家感知层面也就是游戏画面存在相似性,《三战》虽然在每个系统内都存在与《率土》不同的要素,系统的内在连接也进行了不同的设计,但不能消解其对《率土》独创性表达的实质利用,法院认定简悦公司侵害了网易公司对《率土》享有的改编权。
(图片5-图左《三国志·战略版》,图右《率土之滨》)
至于网易公司主张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因简悦公司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系《三战》而非《率土》,法院不予支持;网易公司指控的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著作权侵权主张已得到支持,法院不支持网易要求简悦公司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遂不再以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
三、游戏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率土》诉《三战》案中,网易公司提出了“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的赔偿损失请求,法院在考虑《率土》具有较高独创性和较高知名度,简悦公司的主观过错明显、侵权时间久、获利大,侵权内容对《三战》游戏收入贡献较高后,全额支持网易公司的主张。关于停止侵害的请求,网易公司主张简悦公司应删除游戏全部涉及侵权的内容、停止运营《三战》游戏,其中游戏停运无疑是广大玩家最为关注的诉请,但法院驳回了游戏停运的请求,判决简悦公司删除或修改《三战》在案涉79项游戏规则中利用构成《率土》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并修改这些规则相互联系和作用形成的游戏机制。
游戏行业作为动态发展的行业,互相借鉴和改进是无法回避的一环,被告游戏并非从画面到玩法全方位抄袭原告游戏。为平衡双方游戏创作者和运营者的利益和保护广大玩家群体的利益,法院没有粗暴地判令被告游戏停运以停止侵害。首先,法院认同这两款三国题材的SLG游戏有相似的核心规则与元素属于必然;其次,法院认可《三战》相较《率土》有其独创性内容,二者的游戏素材完全不同,被认定侵权的案涉79项游戏规则也并非原样复制,而是创设了大量的游戏规则,在将案涉游戏规则以及逻辑关联整合至其游戏机制之中时,亦建立了新的游戏整体架构;最后,法院强调《率土》借鉴了在先游戏进行创新,也为在后游戏的开发提供了思路,法律保护《率土》产生于在先游戏、文学作品、历史事实和基本游戏逻辑的游戏规则的独创性的选择与编排,但仅限于对其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不能扩大保护范围延伸至公有领域,《三战》存在大量独创性设计,要求其停止运营会造成新的不平衡,阻碍新作品的再创作和游戏文化发展与繁荣,所以驳回了停止运营《三战》游戏的诉讼请求。
小结
该案件一审判决开创性地将游戏整体作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行保护,首次对游戏玩法规则进行比对裁判侵权,打破游戏行业内的“玩法抄袭不算抄袭”的认知,具有历史意义。《三战》方不认可其侵害《率土》79个游戏玩法规则的改编权的裁决结果,表态将提起上诉,案件的后续判决走向备受关注,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国内游戏行业的发展。
注:
[ 1 ] 详见(2021)粤0192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
[ 2 ]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3 ] 详见(2021)粤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
[ 4 ] 陈中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游戏玩法规则与视听画面司法保护的老问题与新动向》,载微信公众号“知产力”,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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