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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志故意伤害案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肖某志父亲委托,指派银立中律师为肖某志辩护,经查阅全部案卷,会见肖某志,现就该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肖某志系正当防卫,不负刑法律责任。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照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肖某志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第一,李某欢、付某杰等6人持屠刀、钢管对肖某志实施了非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成立。 第二,李某欢等人的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具备正当防卫的情势条件。 第三,肖某志目的是使其本人免受李某欢、付某杰等人的不法侵害,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意志。 第四,肖某志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客观事实是李某欢、付某杰等人手持屠刀,暴力行为已危及肖某志的生命,肖某志具有无限防卫权。 第五,李某欢、付某杰等人的行为系暴力行凶,肖某志已面临生命危险。 肖某志生命遭受现实威胁时,法律赋予其无限防卫权,应受法律保护,不应负法律责任。 二、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1、法医学鉴定检验过程“见左乳下4cm处有一3cm×1.5cm创口,创伤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分析说明“见左乳下4cm处有一3cm×1.5cm创口,创伤整齐,创角一钝一锐为单刃刺器作用所致,其致心肺脏破裂,系致命性损伤”。由此可以看出致付某杰死亡的凶器系单刃刺器,现场勘验笔录反映出现场共有4把屠刀。出警情况说明反映出现场血迹已被网吧工作人员清洗,说明现场遭到了破坏。 2、付某杰不排除系其同伙致死,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已充分反应出李某欢等人手持4把屠刀对肖某志进行不法侵害,用屠刀乱砍乱捅,肖某志低头持匕首乱舞,双方多人均各互有伤害的可能。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没有任何人能证实付某杰到底系谁所伤。 3、肖某志的供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系其致伤付某杰的证据。由于当时局面混乱,谁也未看清付某杰如何受伤,肖某志本人低头挥刀乱舞,也不知是否捅到人,其供述完全是一种推断,而非对自己亲眼所见的客观反映,因其根本没有看见自己如何致伤付某杰。 4、关键物证匕首至今未找到,客观上给该案造成悬念,成为疑案。 综上所述,本辨护人认为肖某志不负法律责任,且该案主要事实不清,关键证据不足。 银立中律师 200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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