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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参与聂树斌案再审工作之实践感悟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决定再审并予提审后,将该案的再审工作交由被称为“司法改革试验田”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承担,同时,临时任命本人担任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作为五名合议庭成员之一参与该案的再审工作。   能够被选为聂树斌再审一案的合议庭成员,并成为两名承办人之一,我从内心感到无比荣幸。然而,由于该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受公众关注的刑事案件之一,其再审工作的每一个步骤、每一项工作都有可能成为社会关心、讨论、评判的对象,故不能有半点疏漏,否则不仅会影响到案件再审的效果,还可能损害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每一位合议庭成员所担负的压力是不言自明的。荣幸也罢,压力也罢,最终形成的坚定信念只有一个,那就是在再审过程中,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客观、无偏地认定案件事实,严格、准确地适用法律,用公众能够真切感知并能切实彰显公平正义的方式作出本案的再审裁判。只要按照这一信念去再审和裁判该案,无论最终的裁判结果如何,相信都会为大多数的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赞赏。2016年12月2日,经过合议庭成员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开展了再审所需的各项工作之后,在法定再审期限内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回顾聂树斌案再审改判的整个过程,确有太多的感慨和体会。简言之,可以归纳为“三个‘三’”,即事实把握上的“三个不受限于”、理念指引上的“三个严格遵循”、权利保障上的“三个切实注重”。   一、在案件事实的审查把握方面,坚持“三个不受限于”   要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其首要前提就是对案情全面把握。如果对案情一知半解或者遗漏疏忽,就可能导致对整体案件事实的错误判断,最终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而要想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就必须拓宽视野,不受既有表象或成例所限。   一是就被告人供述而言,不受限于其既有的有罪供述。对于被告人供述,既要重视对其不利的供述,也要重视对其有利的供述,特别是对于罪与非罪存在争议的案件,既要认真审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要认真审查被告人的无罪供述,这本是一个众所皆知且不存争议的道理及规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做好却并不容易。对于案卷材料中既有被告人有罪供述,又有被告人无罪供述的,尚且存在更加重视其有罪供述,对于其无罪供述不予足够重视的情况,对于案卷材料中没有被告人无罪供述的,往往就会受其有罪供述所限,不再考虑到底有无无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是如何形成的这些问题了。本案中,单从案卷材料中的聂树斌供述来看,全部都是有罪供述,其上诉状也是称其并未想将被害人弄死,其年纪还小,请求给其一个机会等。但当你深入一步,去了解为何没有无罪供述以及这些有罪供述是在何种情况下获得的,你就会发现,现存的有罪供述实际上是在聂树斌到案后5天后才讯得的,其在到案初期不是没有过无罪供述,只是这些对其有利的无罪供述没有入到卷内。这时,在卷聂树斌有罪供述的效力问题,自然就会令人产生怀疑了。而且,这些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形成的“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就值得研究了。   二是就案发时间而言,不受限于单纯依据在卷证人证言而作出的推测。本案中,原审根据被害人同事余某某、王某某关于被害人何时离厂的证言以及被害人之夫关于其何时见被害人最后一面的证言,极其肯定地将被害人的遇害时间推定为1994年8月5日17时许。但仔细审查几位证人的证言便能发现,不仅这些重要证人的证言均是在案发之后50天、该案已宣告破案的情况下取得的,案发前期所收集的这些重要证人的证言均未入卷,而且余某某和王某某的证言最多只能证明被害人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离厂之后便未再见过面,并不能证明被害人何时被害,被害人之夫关于其见被害人最后一面的时间,也被其在本案复查阶段的证言所完全否认。再看本案的尸体检验报告,当年在进行尸体检验时,因尸体已高度腐败,法医已不可能再根据尸斑等来推断死亡时间,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提取、检验被害人胃内溶物以确定死亡时间,而且,现场勘验时,尸体及周围布满了蛆虫,法医还可根据蛆虫的生长情况推断死亡时间,但这些科学性的工作并未进行。实际上,所谓8月5日17时许遇害一说,就是根据聂树斌的有罪供述而产生。在聂树斌有罪供述真实性严重存疑的情况下,该案的实际案发时间也就难以确定了。   三是就审查对象而言,不受限于已有的书面材料。由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死亡,本案又系强奸案件,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依法不能公开审理,故对该案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但书面审理并不意味只能对已有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在书面材料之外开展一些其他为查清该案事实而进行的相关活动。正因为如此,合议庭成员在分别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认真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后,又奔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等。通过以上活动,进一步印证了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聂树斌到案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以及案发后前50天内对被害人丈夫及同事等重要证人询问笔录均未入卷、被害人丈夫与被害人最后见面的时间是晚上而不是在中午等。   二、在裁判理念的指引方面,坚持“三个严格遵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聂树斌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件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的刑事冤错案件,必须切实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把“三个严格遵循”贯穿整个再审裁判的过程。   一是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所谓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经过调查和质证的证据。聂树斌案的再审及改判,就是秉持这样一种原则而进行的。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判决书理由的分析,都是在对证据的分析论证中展开,既解决了在案证据的认证问题,还解决了本已收集却不在卷内的相关证据应如何认识的问题;既回应申诉方意见及参加再审的检察机关意见,又对原审判决及办案过程做出客观评判。做到有一份证据说一分话,一切让证据说话,从而使公众不仅了解到判决的结论,更全面了解到判决的理由,达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又称为“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该原则是解决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人实施了被追诉罪行的嫌疑,而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行为的法律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不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其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秩序之外,强调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聂树斌案中,对聂树斌不利的证据有很多,虽然不能证实这些证据全为原侦查机关违法取得,但合议庭认为,纵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因而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三是严格遵循依法纠错原则。依法纠错,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在处理冤假错案时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经再审查明案件确有错误的,就必须实事求是地依法纠正,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聂树斌案已历时20余年,各方面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该案的案情、证据十分复杂,各方面对于该案认识又存在不小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秉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坚定信念和担当精神,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强烈责任意识和职业精神,经过缜密研判事实证据,发现该案确属一起错案,因而坚决依法进行了纠正。   三、在相关权利的保障方面,坚持“三个切实注重”   注重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司法追求的重要目标,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保障,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明确要求。聂树斌案件的再审过程中,高度重视和强调对相关各方的权利保障。   一是切实注重对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相关权利的保障。案件启动再审后,合议庭成员即约谈申诉人,当面听取其申诉请求及理由,告知其依法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新的证据等诉讼权利。申诉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将委托手续提交后,合议庭成员又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充分听取其意见。在代理律师已全面查阅、复制原审卷宗材料的基础上,合议庭又将再审期间询问原办案人员及相关证人形成的相关笔录提供代理律师查阅、复制。为准确了解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针对代理律师提交的长达3.9万字的书面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用一上午的时间专门听取代理律师介绍。合议庭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对于当事人权利的有力保障得到了申诉人张焕枝及代理律师李树亭的高度肯定,案结之后申诉人及代理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再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表达了真诚的谢意。   二是切实注重对被害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关权益的保障。本案为强奸杀人案件,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因此,在研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再审时,大家认为,虽然被害人已离世多年,但其个人隐私权仍应依法受到保护,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因此,再审也就选择了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并在相关对外公开的法律文书中,一律不表述被害人的全名等。此外,考虑到该案原审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之父康某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该案的当事人之一,该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同时,考虑到其年事已高,特地采取直接上门的方式送达参审通知,以便一并先期听取其意见。但当合议庭成员费尽周折找到其家时,亲属告知康某东已经去世,并表示不愿再参与本案诉讼。这样,本案的再审范围便未再涉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三是切实注重对相关证人权益的保障。合议庭成员在对部分原办案人员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核实相关事实时,不仅从尽量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的角度考虑,就近对其进行询问,而且在询问完毕后反复提醒其仔细阅读询问笔录,经核实无误后再签名认可。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的证人如被害人之夫等,合议庭成员亲自上门询问,并对其进行安慰和鼓励,如此等等,从而得到相关人员的真心认可和一致配合。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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