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迁过程中,征收部门为加快征收进度以及减少征收成本,常常将拆迁户的房屋定为违建。天津西青的张女士便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导致维权过程举步维艰。
1983年,张女士的父亲经村委会批准在当地建房办厂,之后张女士继承了这份家业。因为当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建房必须报请批准,三十多年后,相关部门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直接认定案涉房屋为违建。
2019至2020年间,相关部门分两次拆除了近2600平的房屋,屋内的沙发、茶几、游戏机等多项贵重物品被损毁,张女士也损失了不少租金。
遭遇强拆后,张女士通过多项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在寻求行政赔偿阶段,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案涉房屋全部为违法建筑,导致张女士的多项请求被驳回,赔偿金额也大打折扣。为此,她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石丰祥律师提起上诉。
接办案件后,冠领律师认真研究了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违法之处。通过进一步沟通,冠领律师发现案涉建筑并非全部违法——被拆房屋中280平方米宅基地部分为合法建筑。通过精细梳理证据,冠领律师代理张女士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法庭上,相关部门称,案涉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赔偿事实清楚、数额合理;违法建筑的租金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不应赔偿。
据此,冠领律师一一指出:
首先,张女士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被拆除的房屋中包括宅基地部分,此部分为合法房屋,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案涉房屋全部为违法建筑,事实认定不清。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损失包含狭义上的直接损失和部分必然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房屋租金损失实际发生。
最后,张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征地目的是道路拓宽改造建设,征地范围是案涉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将案涉房屋定为违建,目的是不补偿张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未综合考虑张女士案涉房屋的性质、间数、屋内物品等因素,直接酌定房屋的赔偿标准及物品,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张女士得知撤销一审判决后仿佛看到了生机,希望她在之后的维权过程中一切顺利!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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