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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已注册商标的全面保护-“临洮义盛老号广药高香”商标异议案件评析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甘肃省临洮县某公司申请注册的21375464 号“临洮义盛老号广药高香”商标,委托我所作为代理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后,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最终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临洮义盛老号广药高香”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波、香料、化妆品”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 “白云山广药白云山”、“广药”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化妆品”、第5类“人用药”等类似及非类似商品上。
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商品上的“广药集团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广药”二字,故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也构成了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中包含“临洮”,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多个条款,适用商标注册禁止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最终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笔者认为,本案需要关注和可以参考的是商标局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全面适用。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该条款适用需满足“商标相同近似”“商品相同类似”两个条件。本案中,商标局充分考虑了在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性部分“广药”二字,文字构成近似,认定在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规定是为驰名商标提供的反淡化保护,如系争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可能会弱化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或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可依据该条款进行保护。本案中,商标局对异议人使用于“人用药”商品上的“广药集团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所有商品上均不予注册。
       本案中,商标局并没有仅依据《商标法》三十条或第十三条第三款,就商品类似性做单一的认定,而是在充分考虑引证商标注册情况及在先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综合适用了上述两条款规定,并最终做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申请人有关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和事实,获得了商标局的充分认定,为商标注册人的权利获得全面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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