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拆迁,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个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化为国有土地,根据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被征地人合理的补偿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在进行征地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是硬性要求,那么其公布有哪些要求呢?
所谓补偿安置方案,就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或征地)时,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情况,具有针对性地对房屋征收(或征地)的具体实施时间、征收范围、补偿方式等内容所制定的详细方案。一般情况下会作为房屋征收决定(或征地决定)的附件公布,实施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或征地决定)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其拟定的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集体土地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一、征收补偿依据;二、征收补偿原则;三、征收范围;四、实施时间;五、签约期限;六、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七、补偿办法,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3、其他补偿包括:(1)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2)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补偿;(3)搬迁补偿费;(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5)其他各类补偿;八、奖励和补助政策;
对于集体土地的补偿方案一般包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对补偿的方案不服,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求的有关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拆迁方面的专业问题,欢迎咨询冠领律师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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