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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全过程
【案情介绍】
某家,50岁,残疾人,住新邵酿溪镇,已婚。第一次因为膀胱结石住进某中心医院,医院经过膀胱切开取石术进行了治疗,没多久就治愈出院。在这次治疗后的第三年,又因为膀胱结石住进了医院,这一次医院没有直接采用膀胱切开取石术来治疗 ,而是首先采用气压弹道取石术来治疗,虽然尝试了几次,但是都是因没成功而放弃了 ,最后还是采用原来的膀胱切开取石术治疗,但是在这次治疗中患者就出现了尿血的症状,继而发生了尿滞留,排尿不畅等症状。后来基本上读书采用抽尿的方式来排尿,医院也对后面的排尿没有收取相应的费用,患者对医院的治疗行为产生了怀疑,认为尿滞留是医院的治疗行为造成了他的损失,医院认为他们没有责任,双方发生纠纷。
后医院出钱给做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这样医院就更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什么商量余地了,患者就到律师事务所来请律师解决。
【律师展开工作】
接受这个案子后 ,我到医院复印了相关的病历资料,查找相关的这种病的常规治疗手段,最新的治疗手段,以及这些治疗手段的优点,缺点,及其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产生损害的风险程度等等相关资料。通过咨询当事人,仔细阅读病历资料,认真翻看医疗事故鉴定书,我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医疗事故鉴定书只对前后两次膀胱切开取石术的正确性进行了鉴定,没有涉及到气压弹道取石术的这个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第二、在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中,没有气压弹道取石术的记载,根据相关的法规 ,这种侵入性的治疗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签署同意治疗书。并且在病历上也要有详细的记录。第三,前后两次都是同一种病,都采用了相同的方式治疗,只是在第二次的治疗前采用了这气压弹道取石术的手术,而这次手术又没有相应的记载。
【律师建言】
该案可以起诉,胜诉的把握可以说是百分之百。
【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于1953年7月9日,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586989****
被告:某某中心医院 , 地址:*********。
法定代表:***
请求事项:1、请求被告承担对原告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共计326782元.
2、返还被告的医疗费972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某甲因膀胱结石于2001年5月16日到被告处急诊治疗, 后转为住院治疗,被告给其施行了膀胱切开取石术。术后,原告排尿顺畅,出现尿频,尿急,尿痛。五年后即2007年3月6日,原告再次犯病到被告处急诊检查,被告声称原告前次膀胱结石手术的余粒增长要再次施行手术治疗,手术的方式是经尿道输尿管镜下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手术治疗。前后两次手术,被告均未告知原告会出现排尿困难的手术并发症,而且,第二次手术后,尿道口就流血了,被告给原告插导管导尿,原告出现排尿困难的症状,而且出现尿排不出的现象。故此,原告只得多次到被告处抽尿,无法解决排尿问题,只得去省城多家大医院进行治疗,希望解决排尿困难现象,但均未见明显好转。原告无可奈何之下,要求被告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并承担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于是,2009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了邵阳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该鉴定专家认为:被告虽然在手术时未向原告告知留置尿管会引起尿道狭窄的后果,但是该情况是手术出现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与医方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认为,该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鉴定对象跟原告不是同一个人,该鉴定所依托的依据是被告所提供的原告的病例资料,该病例资料有明显的被改动的痕迹,并且手术同意书不是原告家属的签名,要求做字迹鉴定,但是没得到支持。还有就是没有就尿道狭窄是否必然导致排尿困难的结果作出认定,故该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医方不负责任的证据。所以,原告经湖南省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对该手术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结果认为尿道狭窄的主要原因应考虑有炎症基础上的医源性损伤,该鉴定结果没有排除医方对原告插尿管而引起原告产生炎症致害的结果。所以,原告认为,原告的排尿困难跟医方存在着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该损害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其医疗事故鉴定书也认定了被告有过失行为,根据《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八项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为排尿困难多次往返于省城各大医院,经济无法负担;因为排尿困难提着尿壶出现在各个场合,羞愧难当;因为排尿困难被尿憋的痛苦,生不如死。并且因为原告的现状,原告难以承担巨大的医疗费用,不能自如地挣钱养家,无法承担作为父亲和孝子的责任,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原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证据规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甲
2009年10月12日
附录:
(1) 本诉状副本一式三份。
(2) 证据目录。
(3)赔偿清单一份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证据目录(郑贴侨律师专用)
证据名称、序号
是否原件
份数
页数
拟证明事实
备注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否
1
1
主体身份
2被告的营业执照
否
1
1
主体身份
3、中心医院住院病历
否
2
67
医患关系
4、司法鉴定书
否
1
6
损害情况和损害原因
5、暂居证
否
1
1
在城镇居住和执业
6、工商营业执照
否
1
1
在城镇居住和执业
7、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否
2
2
被抚养人的身份
8、被赡养人身份证明
否
1
被赡养人身份
9、医疗事故鉴定书
否
1
4
医疗机构有责任。
10、医疗票据发票
否
1
6
在外就医开销
11、交通费发票
否
1
2
为就医发生的开销
12、残疾证
否
1
1
残疾人
13、低保证
否
1
1
弱势群体
赔偿清单
1、 医疗费:16937.42元。
2、交通费:1679元。
3、住宿费:30元每晚×13晚=390元。
4、误工费:13821.2元/年÷250天×30天=1658元。
5、伙食补助费:12元/天×20天=240元。
6、营养费:12元/天×20天=240元。
7、陪护费:55.28元/天×20天=1105.6元。
8、抚养费:5年(女儿的)+10年(儿子)=15年
15年×9945.5元/年×1/2=74591.25元。
9、残疾器具费:拐杖费100元每副×20年=2000元
10、鉴定费:1600元
11、残疾赔偿金:13821.2元/年×20年×60%=165854.4元
12、精神损害金:13821.2元/年×3年=41463.元
13、赡养费、5年(母亲)×3805元/年=19025元
14、保留追偿后期治疗费的权利。
[【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甲的委托,指派郑贴侨、欧阳爱香俩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走访了被告,认真查阅了被告所提供的病历,并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质证,特根据本庭争议的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第一,本案的事实是:原告因为膀胱结石的原因未曾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过,只在被告处施行了两次手术。第一次施行手术的时间 是2001年,这次手术被告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对原告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出现了手术并发症,被告留置尿管引起了尿道狭窄。第二次施行手术的时间是2007年,被告对原告同时施行了两种手术,膀胱切开取石手术和气压弹道碎石术。该次手术没有气压弹道碎石术的手术记录,被告就是因为该手术未尽到该尽的注意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排尿困难甚至尿不出的后果。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该种后果是因多种病因引起或者是病情加重的结果,但是被告代理人的这种主张只是他单方面的推测,并未有任何证据支持,被告也并未就该手术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做出任何的解释,也并未就该因果关系提供任何的证据。所以,根据该事实,我们可以肯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只需证明医患关系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存在,被告需要证明手术的实施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据:医疗事故鉴定书和原告的病例,该证据1即医疗事故鉴定书,没有就原告的损害后果与气压弹道碎石手术做出任何的鉴定,原因是,该鉴定结论所依托的依据是被告的提供的原告病历,而在该原告的病历中根本就没有对该气压弹道碎石手术做任何的手术记录。所以,被告无法就该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提供足够的证据。而原告所提供的法医鉴定结论却明确地证明了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医源性损失,也就是说原告的该损害后果不是原发性的,而是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的,被告并未就该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据证明,所以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 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是正当而合法的。
第一,原告因病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这是无可否认的,虽然原告没有提供在被告处手术所花费的医疗票据。这是因为作为原告并不想发生该种医疗后果,所以原告并未将该些票据留存。原告提供的有些医药票据虽然是原告母亲的名字购买或者是乡卫生机构的医药票据,这是因为原告身体残疾,行动不便,请亲人为其代买及就近购药是很正常的,而且作为不懂法的年迈的原告母亲和原告,不知道哪些票据有法律效力,认为只要有票据就行造成的。损害后果发生后多次出入省城大医院想将被告所造成的后果铲除,发生了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但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些经营户借各种理由不提供票据,没有强要的原因,也未能向法庭提供。原告是一个很实在和老实的人,法庭看他的表现也可以知道,不虚张事实冤屈被告,所以这些票据应当是合理存在的。请法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第二,原告所提出的计算标准也是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
第三,原告的诉请金额的计算是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款规定以及湖南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统计数据提出的。
第四, 对原告的赔偿应当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赔偿。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据都证明了原告是常年在户籍所在地的镇上杀猪卖猪肉,并且在该地居住,应当应当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计算。虽然该暂住证的时间上有点瑕疵,但确实是该地公安机关发出的暂住证。对于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虽然经营地写的是xx村,但这正如我们大祥区的马蹄村不是农村一样,该地也是城镇,请求法院依照实际对原告按照城镇人口计算赔偿金额。
二、原告保留追诉后期医疗费用的权利也是合理的。
原告在损害后果造成后,曾经多次到被告处协调,被告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过错,先后免费给原告插尿管导尿。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做出合理的解释,并且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请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规定,确认被告的过错。请法院支持原告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提出的赔偿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郑 贴 侨
欧阳爱香
2009年12月22日
【案件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由于受某中心医院的影响,一审法院用医院已经证明了他的膀胱切开取石术不构成医疗事故,现在原告主张气压弹道取石术有过错,现在举证责任发生了变化,有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现在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什么过错,所有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一审败诉。
二审法院还是受到了被告的影响,任然沿用一审的思路,所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通过申诉,发回重申改判,该案最终原告胜诉,现在所有的款项已经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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