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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部分情况概述

1.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包括很多种类,其中常见的主要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这三种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构成医疗事故肯定有过错,只要有过错就很可能会有纠纷。三者的关系是医疗纠纷的范围最大,可以包括过错;过错的范围又可以涵盖全部的事故。医患纠纷仅是患者认为有过错的可能,但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是否确有医疗过错,则有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定。     本书中提到的医疗纠纷,是从广义上讲的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或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而发生的纠葛。     2.为什么会经常发生医疗纠纷?     过去人们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常常认为主要原因在医院,是因为医务人员法律观念淡薄,缺乏服务意识,在具体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专业技术不精、操作不当。其实,经过近几年的调查,医疗纠纷经常发生的原因已经慢慢地转变了。中华医学会于前不久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三级医院的医疗纠纷多于二级医院,二级医院多于一级医院。医院越大,收治的疑难重症病人越多,医疗纠纷也就越多。而且,发生了医疗纠纷后,很多病人及其家属都曾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这些情况也越来越成为医院面临的非常困惑和棘手的问题。     综合分析,产生医疗纠纷,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一,人们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专业技术不精,操作不当,从而出现漏诊、误诊、误治的情况。三,医院管理上存在问题。如对重大手术、主要病情,向家属交待不清;病历记录不完善;药品及医疗器械不合格等。四,有些病人因对医学知识和人体病变复杂性认识不够,对病情观察不细致、不准确,对疾病本质判断错误。此外,还有一些家属的原因,比如说,一些家属在治疗前存在不切实际的、过高的期望,忽视了医学本身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从而引起纠纷。另外,也有极少数为了满足某种私欲无理取闹故意挑起纠纷的情况。     3.哪些情况可以诱发医疗纠纷官司?     实践中能够引发医疗纠纷的情况有很多种,近年来,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原因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容易诱发医疗纠纷的情况:     (1)治疗及药品收费不合理。有的医院为了增加收入,通过多开检查项目,开大处方,开好药、贵药的方式,给医务人员搞创收,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经济开支。比如一个简单的感冒,除了给病人开了正常治疗的药物外,还多开了一些不必要的保健药品。再比如一个胆囊结石的患者,本来作一下B超就可以确认,可医生为了提成,既让病人作了B超,又让病人作CT。这样,就给病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的同时,也很可能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     (2)由于症状较轻而误诊,影响治疗。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由于很多原因,患者和家属自己觉得病情并不重,但经过短时间诊治发生了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后果。患者或家属对病情不理解,产生了纠纷。主要问题是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差,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进而到法院打官司。比如,某患者因 肩背部疼痛就诊,医生只粗路地检查一下就确诊为左侧肩周炎,后来该患者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如果就诊时,医生能够想到左肩部疼痛极可能是心绞痛引起的放射性疼痛,为病人做个心电图,就会及早发现心脏病,避免死亡的发生。     (3)对患者的精神损害非常大。这一情况,主要是由于医生的过错或医德医风引起的。这种医疗纠纷往往使患者非常气愤,对医方的所作所为无法原谅,从而把医院送上法院的被告席。比如报纸上经常报道的一些案例就是如此:某女孩本来做阑尾手术,由于医生的过失,将其卵巢切除,使女孩终生不能生育,精神损害极大;再如,医院对患者实施节育环术,告诉病人已将节育环取出而实际上并没有取出,导致患者不能生育。上面举的这两个例子,作为患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要求医院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4)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不信任。一些鉴定结论对患者的“疑虑”没有明确说明,避重就轻,回避矛盾,甚至隐瞒真相。这些现象造成了老百姓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使鉴定的公信力下降。所以很多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不服气,导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服务态度差。在实践中,有些的确不属于医疗事故或差错,纯粹是因为医务人员的医疗作风、服务态度不好,或者缺乏对患者应有的同情和必要的关心、恶性语言刺激,或者对患者采取骄傲蛮横的态度,而产生纠纷。另外,还有一种原因和医务人员的心理状态有关。例如:对危重患者,特别是对癌症晚期患者,有时不能善始善终处理。从医学角度讲,即使是难以避免死亡的临危患者,也要进行严肃认真的抢救,有时这种抢救明知不会有什么结果,但起码也是一种职业上的负责精神。     4.常见的医生、护士失职有哪些?     实践中,很多医患纠纷是由于医生、护士的失职引起的,常见的医生、护士失职有以下几种:       (1)擅自离岗,导致病人病情恶化或死亡。医生的值班制度规定: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根据病床的多少和科室的大小,安排值班医生;并根据本科情况安排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二线值班;值班医生夜里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如有事必须离开时,应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诊视。护士的值班制度规定:值班人员遵照护士长的安排,严格执行本班职责,遵照医嘱对病员进行护理。药房、检验、放射、血库等科室’应根据情况设立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所有工作,保证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医疗实践中如果不认真执行值班制度’擅离职守,一旦病人出现突发情况或危重病人病情恶化,就可能因找不到医生护士而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例如,某医院心脏外科,夜间安排一名医生、一名实习医生和一名护士值班。夜里,实习医生突然晕倒,值班医生和护士均很着急,于是一起将实习医生送去诊治。其间,一个心脏病突发的病人到医院就诊,家属急找医生护士未找到,等了20多分钟,值班医生和护士才回来,此时病人已出现危象,虽经奋力抢救,但为时已晚'病人死于心肌梗塞。在这个案例中,值班医生、护士违反了值班制度'全体离开岗位,长达20多分钟,病人家属无处找人,因失去(2)救时机而给病人造成了死亡的恶果,已构成医疗过失。     (2)当班失职,处理情况不及时。值班制度规定:值班医生要对急诊入院的病人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对危重病人,应作好规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还要对出现的情况及时处理,对当班时来诊的病人做好接诊工作。否则就可能因处理情况不及时而造成医疗过失。     例如’某患者因心脏手术住院治疗,某天夜里,突发心率不齐’护理人员向医生报告后,当班医生经查看,没有太在意,只进行~般性用药治疗,却未能缓解症状,之后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只告诉家属注意看护,就去休息了。第二日,发现病人心跳停止死亡。这起案例,就是当班病生在发现情况处理无效的时候,不采取积极手段进一步治疗,导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     (3)交接班不认真,导致病人病情恶化。医生的交接班制度规定:值班医生每日在接班前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接班时,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各科室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人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人交班本,并做好交班工作;每日早晨交班时,值班医生将病人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主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护士的交接班制度规定:病房建立日夜交班本,交班人必须将病员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病危人数,新病员的病情、治疗、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危重病员的病情及护理有关事项,特殊病员的心理状态,各种检查、标本采集情况记入交班本;准时交接班,认真倾听交班意见,详细阅读交班本,了解病人动态,并要巡视重点病人,做好床前交接班。做好交接班工作,可以保证医疗护理工作连续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特殊情况。如果违反交接班制度,可能对危重或特殊病人疏于管理,导致医疗过失。如:某妇产科,由于交接班草率,导致婴儿被暖气烘热致死的案   例,就是典型的交接班不认真导致的事故。     (4)护理工作失职。比如说,只管治疗,对患者的反常思想情绪不细心观察,不采取防范措施,容易使患者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严重的导致患者自杀。还有的失职如遗忘医嘱,遗忘危重患者的特殊处理,护士错抄医嘱,不认真执行医嘱,遇到疑难问题不请示、不报告,不懂装懂等,这些都可能发生不良后果。     5.患者如何避免医疗纠纷?     这是一个老百姓比较关心的问题。怎样才能避免医疗纠纷呢?有以下几个建议:第一,老百姓看病首先要到正规的医院看病,也就是到有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看病。第二,看病时一定要用自己的真名。有一起纠纷,病人因院方的过失而造成了伤害,医院答应给予赔偿,但病人来了,医院一看确实是他本人,用的却是假名。最后医院拒赔,患者也没有办法。第三,出现问题后,要冷静处   理,不要盲目打医疗官司。一般来说,在所有的医疗纠纷当中,真正属于医疗事故的很少,到法院打官司胜诉的机率也不像患者想象的那么大。发生医疗纠纷之后,不要盲目去鉴定,要多看看相关的书籍,多咨询一下有关方面的专家。不要随便找个人问一问,就草率做出决定,也不要轻信某个医生的话,因为医学专业分得很细,隔行如隔山。同时,还要了解一下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打官司的准备。     6.遇到医疗纠纷,患者首先应该怎么办?     遇到了医疗纠纷,,患者首先应该怎么办?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患者因为一时的冲动和不清醒,导致在日后的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因此,建议人们,在与医院发生纠纷后,要这样做:     如果患者一方怀疑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时,要先保持冷静,克制自己的情绪。要保存好手头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各科检验报告、处方、病人曾服用的药物等),并向医院提出查处要求。如果病人已死亡,死因明确的,应配合医院在病人死后48小时以内进行尸检。作为患者一方还应当立即向有关人员和单位反映情况,并注意对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为将来能澄清事实、明确责任、顺利地解决纠纷做准备。在证据材料中,最关键的是病历,因为病历是证明有无医疗过失的关键依据。如果有条件,可以将病历进行复印,或者要求医疗单位尽快对病人的病历材料进行封存。如果是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可以要求对相关实物进行核对并封存,以备进一步核查。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患者一方要尽量克制,切忌情绪冲动,鲁莽行事,这样的举动不会对事件本身起到什么作用,反而会妨碍纠纷及时地处理,到头来还是对患者一方不利。     7.患者应怎样正确对待医疗纠纷?     要回答这一问题,先举个例子作以说明。一个病人入院后,医生经过检查确诊为脑血栓,但病情可以控制。可是,过了几天,病人突然死了,死于心肌梗塞。这时家属无法理解,医院的诊断肯定是错了,明明是心肌梗塞,为什么诊断成脑血栓了呢?应该属于治疗失误。这时,医生耐心地告诉病人家属,虽然医院存在一些不当行为,但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病人是突然死亡'心肌梗塞这个病是难以预料的。病人在家里可能发生,在医院里也可能发生,跟脑血栓没有什么关系。经过医生的分析之后,患者家属明白了死因,也就放弃了打医疗官司的念头。可是,一般的病人家属在失去亲人后,很难接受这一事实。他们在医疗纠纷问题上,想法很固执,认为死了人,医院就应当负责任。尽管有时医院千方百计地解释,他们也很难接受。他们认为医院、医务处、医生都一样,不敢承认有问题。鉴定机构也与他们有密切关系,不可能公正鉴定。尤其是鉴定结论中,十起有八起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样更加深了他们的这种看法。很多患者甚至会把鉴定人员骂一通,或者到医院大闹。其实败诉的原因并非都在这里。     那么,为什么鉴定结果很少是医疗事故呢?患者为什么经常打不赢官司?这是因为鉴定机关在鉴定时要审查很多内容,其中有一项就是看死亡与医院的医治有没有因果关系。许多医疗纠纷都是因为没有这一点而被鉴定机构认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到了法院以后’法院讲的是证据,鉴定结论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对患者一方是非常不利的。另外,有个别案件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仍判决赔偿,这是因为,这些案件都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不一定所有案件都能获得这样的胜诉结果。     还经常有这样的情况,虽然经过了鉴定,已经确定了不是医疗事故,也不符合法定赔偿的情况,患者还是坚持要打官司。打官司的时间较长,患者身心疲惫,又花了不少钱,医院也浪费了时间和精力,结果两败俱伤。     所以说,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冷静的同时,不要偏激的认为错误都在医院,要理智的想想,到底问题出在哪。不要因为失去了亲人而将过错全归于医院。另外,打官司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到法院进行诉讼也是有风险的,在诉讼中胜诉和败诉都是有可能的。     8.医疗纠纷有几种解决方式?这几种方法都有哪些优缺点?     发生了医疗纠纷,具体怎样解决,有几条路可以走,这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问题。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纠纷,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三条路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患者而言,这三种方法,无论选择哪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第一种方法调解协商的优点就是简便易行,缺点是往往赔偿金额偏低。根据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协商的内容应当包括: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和赔偿的具体数额、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有关的其他事项,如病人的善后处理, 尸体的处理以及协议后将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等。双方协商解决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作为患者来说,打医疗官司,根本没有经验可言,而医院却是轻车熟路,经验丰富。尤其对于赔偿数额,医院有自己的赔偿底线,患者很可能签了协议书后,到头来却发现赔偿额太少。这时再想去提起诉讼,却发现调解协议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轻易不允许反悔。因此,作为患者在签订协议之前最好充分了解相关的常识、法律法规,避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第二种方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优点就是专业性较强,证据力也比较强。缺点就是很难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不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提起诉讼时,医院就一定会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出示,这对患者是很不利的。所以说,患者及家属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也要慎重。申请鉴定前可以多想一想,如果鉴定出来了不是医疗事故怎么办,下一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要想好。     第三种方法诉讼,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打官司。打官司的过程比较复杂,专业性也很强,患者最好能聘请一个既懂医又懂法的律师出庭,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提醒大家一点,诉讼的时间通常较长,要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同时要注意,胜诉、败诉都是很有可能的。     9.为什么说医患沟通非常重要?     其实很多患者都知道,在就医过程中,和医生多沟通是一件很好的事,既可以让医生多了解自己的病情,也可以就病情向医生进一步咨询,对健康有益无害。近年来,医学专家分析指出,医患沟通缺少,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又一重要原因。医患沟通少,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医务人员缺乏爱心,对病人缺乏应有的热情与尊重;另一方面,与我国过去的传统有关。长期以来,我国的医学教育只注重培养职业技能,对医生的沟通能力培养不够,致使相当一部分临床   医务工作者只会看病,不会与患者沟通。实际上,每位患者看病,几乎都希望能与医生多“聊聊”,从医生那里多获得些医疗常识。作为患者,在看病时,多问、多说是正确的,要尽量与医生沟通。有时医生忘记问的问题,一经患者提醒,可能就马上会想起来。这样也可以多反映病情,及时得到更好的治疗,防止误诊。     10.作为医生,怎样避免医患纠纷?     其实,发生医患纠纷,也不是医生所愿见到的。作为医生,同样希望避免发生纠纷。若要减少或避免医患纠纷,作为一名医生来说,高尚的医德、精湛的技术是必须的。另外,医生还必须具有与不同的病人沟通的能力。只有了解他们的需求,耐心地倾听病人的叙述,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病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才能减少医患纠纷。病人有病了,心情往往很急燥,这时,医生就需要耐心,这样才能防止发生冲突。对待一些扰乱秩序、恶意拖欠医疗费用、把病人扔到医院、逃避法定监护责任等恶劣现象,医务人员应有预见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作为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要注意尊重患者的权利,尤其是知情权和隐私权。要对病人耐心细致地告知有关疾病的一切情况,使病人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病人也会因医生的良好态度面对医生产生信任心理,这样,就为避免发生纠纷开了一个好头。在看病过程中,简明、全面地询问病史,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经济条件,选择适当的检查、治疗方案,适当的开药,不多开药,不多开检查项目。     其次,对容易引发纠纷的人群要尤其注意。这些人主要有:酒后患者,保外就医的患者,有打架斗殴前科的人以及有潜在生命危险的人。此外,还要注意家属中有从医人员的患者。这些患者,由于其家属熟悉医疗行业之中的各类问题,更容易引起纠纷。     另外,还要注意一些容易误诊的疾病。包括心肌梗塞或心率失常、脑出血、刀刺损伤、高危妊娠等等。在接诊处理过程中如果存 在不当或不正确的行为,应及时向患者解释及道歉,以得到患者及家属的谅解。这样,可以减少或避免发生医患纠纷。     11.医患双方都有哪些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即“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很多医生和患者都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有时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深层原因。因此,作为医患双方,都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这样,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也可以进一步确认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医患双方,无论是谁,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无论谁不履行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医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医院的权利:治疗权(包括疾病检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医学研究权;医护人员的人格尊严权等。医院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开业及执业的义务;依法或依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对社会及患者的忠实诚信义务;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措施、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疗转诊义务,对不能治疗的疾病,应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报告义务,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应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如诊疗最优化,用药适量,手术合理,治疗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医疗费用最低等。      患者的权利非常广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公平医疗权;自主就医权(包括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知情与同意权,患者对疾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护人员的情况等享有知情权,而医院采取的治疗行为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医疗文件的查阅权、复印权;监督权;索赔权;申请鉴定权;申请回避权,对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回避。同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和履行如下义务:一是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相应管理;二是尊   外而言,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第三,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这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技术条件和科学认识的局限性而导致的问题不在医疗事故之列。第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应当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和操作。如果按规定查验和操作但病人仍然出现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第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实践中,许多病人因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还有的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这些都是患者自身的原因。由于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因而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可抗力,是指发生了为人力所不能预料和阻止的意外情况。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不良后果,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比如说,在治疗的过程中突然地震,导致手术没有成功,这种情况不能算是医疗事故。此外,在医疗实践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不认为是医疗事故。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16.什么是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怎样才算是医疗过失?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主要看医院或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否对患者的伤害存在主观故意,是否在诊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要根据具体规定来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     17.已经发生了医疗过失行为,怎样避免或者减轻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或者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哪些具体的紧急处置措施呢?     首先,医疗机构应该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这是有针对性地、有效率地采取措施的基础。第二,医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要立即施行报告制度,以便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最强有力的力量进行抢救。第三,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及时有效的检查治疗等医疗措施,包括为查明原因、确认损害程度而进行的必要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方法。第四,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总之,在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后,医疗机构一定要立即采取上述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而作为患者,则要配合医疗机构,把损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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