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付永强
在劳动合同诉讼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避不开的一个话题是医疗期,而关于医疗期,最核心的规定是由劳动部1994年颁发,1995年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该规定该规定共有九条,对医疗期的定义、适用、期限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是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的重要依据。
该规定在第二条中对医疗期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同时在第三条对医疗期的时间做出了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大多数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是没有经济收入的。因此法律设置了医疗期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势的劳动者免于在生病无法继续劳动,因无法劳动不能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价值,被辞退失去生活来源,立即陷入窘迫、生活无所依靠。
但现实中人们对于医疗期的理解往往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自然人A系B公司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十年以上,A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还剩七个月的时候A因为患有严重的颈椎病请假治疗,经历了手术之后病情好转。病假第四个月具备了可以回到岗位的劳动能力,出院证明上写道“建议修养期为3个月”;B公司知晓情况之后与A解除了劳动合同,A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由是自己尚在法定的医疗期之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庭支持了这种观点,认为A大病初愈,公司解除合同违反了医疗期的规定。
本案中,自然人A工作年限达到了十年,在B公司工作了两年,其法定医疗期应当是6个月,这是毫无疑问的。但问题就在于,A明明已经有能力继续工作了,但没有回去工作,继续享受着用人单位发放的基本工资,这种情况之下,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要准确判断这个问题笔者提供三个角度思考。
第一,准确贴合法条的文义解释。
如上文所述:医疗期的定义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谓语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同时排除了两种情况:健康或者工伤,也就是说,享受这个期限保证的情况的主体一定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
状语上“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排除了“带病工作”的情况,这个状语是针对医疗期规定的第五条而言的,即只有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情况才适用第五条所规定的病假工资等规定。同时带病工作的劳动者也不能享受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遇。举个例子:带病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巨大失误,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进而导致公司出现巨大损失这种情况,公司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那么如果我们将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做这样的抽象:医疗期是否保护大病初愈的劳动者,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大病初愈属于健康状况,显然这种状况被定义中的谓语排除掉了,即医疗期在劳动者健康的情况下不再继续提供保护。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上述案例的A回到原工作单位上班,他受不受到医疗期的保护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这种情况被定义中的状语排除掉了,医疗期在劳动者回归岗位的情况下不再继续提供保护。
第二,有限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
如上文所述,医疗期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陷入立即没有收入的窘境,那么其保护的群体就必须是没有能力继续工作的,而本案中痊愈的劳动者在法律上是被认为能够继续创造价值的,所以其不应该受到医疗期的保护,我们考虑一种极端状况,在法定医疗期内劳动者早已康复并且到其他单位上班,继续在原单位领工资,无疑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侵害。
所以从立法初衷上讲,只要有能力继续创造价值获得收入,就不应当受到医疗期的保护。
第三,自然人患病的随机状态。
必须看到,自然人在社会中的患病是完全随机的,它的随机性比工伤要大得多,因此出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原则,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的时间(第三条)没有依据疾病的严重程度而是依据了劳动者为社会和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程度,即:工作时间越长所获得的医疗期保护时间就越长,这样的立法避免了一种情况:即刚刚入职的员工就患有大病需要冗长的治疗时间,企业负担巨大但是不能解除合同。因此法律是无法判断劳动者的患病时长的,不能将自然状态的修养期与医疗期直接挂钩,法律只提供在患病这个弱势期对于劳动者生存权利的最基本保护。
总结上述观点:受限于语言表达的模糊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中关于医疗期的规定看似硬性,我们在应用医疗期这个概念的时候很容易把医疗期变成一个固定的没有回旋余地的硬时期,但实际上,医疗期的保护是有弹性的,医疗期的规定是一个最大限度的保护规定规定,即:其实际的保护时间是可以小于等于法条规定的,医疗期会随着劳动者的康复、复工等情况缩减。
劳动者患病,除了患病的概率是随机的,其修养的时长也具有巨大的随机性,这是法律无法预判到的,绝不能将自然的修养期和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等量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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