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小江想来咨询一个问题,自己的父亲很多年前就和母亲离婚了,之后父亲和乔女士再婚,当时父亲年龄已经比较大了,在继母的要求下,父亲留下一份遗嘱,写着“在我们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异的情况下,我名下的房子全部归我妻子所有”,后来,没过几年,父亲和继母离婚了,没过多久两人又再婚了,最近父亲过世,继母拿着这份遗嘱,要继承父亲的房子,但是小江觉得既然父亲和继母离过婚,就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条件了,但继母说,即便之前有过离异复合的事实,遗嘱是小江父亲过世后才生效,这时候自己还是他妻子,有权继承。那么,这房应该怎么继承呢,又该归谁呢?
律师回答
乔女士的说法并不正确,虽然小江父亲过世前和乔女士已经复合,仍是夫妻关系,但是复婚时,双方的配偶关系是重新登记开始,而非间断后恢复,也就是说,除子女抚养外,双方的财产关系并不发生自动恢复。
因为小江父亲留下的《遗嘱》中指定继承人身份为妻子,并没有明确指向归乔女士所有,而且还明确两人是以保持婚姻关系为前提,附有一定的感情和道德义务,那么在两人解除婚姻后,因为这份遗嘱“针对身份”而“不对人”,乔女士便丧失了配偶的法律身份,便后来两人又复婚,乔女士也无法要求按遗嘱继承全部房屋,这房子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也就是说由乔女士和小江各继承一半份额。
其实遗嘱的措辞用语很重要,尤其是在有歧义或可能争议的情况下,遗嘱的解释至关重要,所以在拿不准如何行文时可以请专业人士把把关,来降低风险。
法律参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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