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刑事案件中的善意取得适用吗。
(一)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
依积极观念的理解,善意是指财产受让人具有将财产让与人视为原权利人的误信,例如将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运送人等误认为是所有人或具有处分他人之物权利的人而接受其让与。
(二)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公开合法且有偿而取得。
一般来说,受让人从以下场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受让物可视为善意:一是由拍卖而取得受让物,所谓拍卖,既包括国家有关机关主持的强制拍卖,也包括一般的拍卖机构所主持的一般拍卖,二是由公开市场取得受让物。
(三)必须是让与人为被判决有罪且无处分权。
让与人如未被判决有罪或还在侦查起诉阶段,则其所取得不动产还不能称其为赃物,也就谈不上适用善意取得问题,无处分权可分为两种:一为让与人有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如基于租赁,保管,寄存等,学说上称之为占有委托物,一为让与人既无占有权,又无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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