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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的管辖

著作权纠纷的管辖

 

        发生著作权民事纠纷到哪打官司?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明文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这个司法解释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受理,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并特别指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 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 己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另外,提起诉讼的地点也有新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华网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 曲志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明天起开始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2年10月2日举行的第1246次会议上通过的。 

  这个总共32条的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对人民法院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受理、诉讼、审判、赔偿等一系列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并申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将以这个新解释为准。 

  保护著作权 出版制作者责任重大    

  新华网北京10月4日电(记者 曲志红)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制作者难逃其责,这是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突出强调的。今后,出版者、制作者对其出版、制作承担合法授权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举证 责任。 

  这个新的司法解释指出,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要依据著作权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也要追究出版者的责任。 

  约定为先 处理署名权纠纷法律原则确定    

  新华网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曲志红)近年来,因署名问题、委托作品等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给法院的审理判决也带来新的难题,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提示人们,法制环境和市场机制下,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和 进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最好先定“合同”。 

  这个司法解释说,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对于委托作品,高法在解释中指出,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这个即将于10月15日实施的司法解释还规定,除了《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 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报酬。而对于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 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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