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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员工诉

一名出色的员工,

不仅能带来管理或者技术上的飞跃,

还可能带领团队取得更大的收益。

企业公司对出色员工报以优厚待遇的同时,

也担心自己的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

被竞争对手吸纳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为此,

许多用人单位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对竞业限制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

今天就给大家带来一个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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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雷放与被告波茂公司签订《入职协议》,约定原告担任被告的副总经理兼工程师。同日,双方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中约定:


竞业禁止期限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满二年时失效。


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雷放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波茂公司应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


随后,双方于2016年5月1日和2018年5月1日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为止。


2019年3月25日,波茂公司决定将公司现有的包括雷放在内的3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相应补偿。其中,雷放共计补偿其6万元。


4月12日,波茂公司对雷放作出《关于竞业禁止解除的书面说明》,载明原告无须向波茂公司履行《竞业禁止协议》项下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已无能力再向原告支付竞业禁止补偿。


同年12月3日,雷放就《关于竞业禁止解除的书面说明》做出回复:“虽书面说明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但实际该说明的发出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本人于2019年11月28日才收到该说明,波茂公司单方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


后雷放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被告波茂公司向原告雷放鸣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8万元。

雷放不服该裁决,遂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波茂公司支付24个月共计26万元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4月终止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虽然其提交了于2019年4月12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竞业禁止解除的书面说明》,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具体的签收时间,结合原告对该说明作出的回复,故确认原告系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该《关于竞业禁止解除的书面说明》,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约定:“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原告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被告应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该期间(8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之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波茂公司按照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60%向雷放鸣支付11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11万元。


判决后,被告波茂公司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 谭小松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利益和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核心利益,决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或优势地位;而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也是人才的竞争,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人才的流失,意味着竞争优势的降低和资源的流失。因此,企业在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掌握商业机密的人员入职或离职时,为了确保其商业机密的安全、竞争力和资源的优势,往往会要求该些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必然导致上述人员在择业、生产经营方面受到束缚,故其利益也会受损,因此,对这类人员的竞业限制补偿也相应成为必要,否则,必然造成企业受益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商业机密的人员的利益受损的失衡局面,也就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保密范围、经济补偿等作出了规定,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利益和知识产权权益,也充分体现了对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价值、领域成就的认可和尊重。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和经济补偿的标准,履行各自的义务。


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未约定经济补偿标准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按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但不能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三个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提醒大家,人无信则不立。既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双方都要诚信履行,这样才能实现企业利益和人才合法权益的共赢,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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