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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明确约定绩效考核标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以亏损为由不向员工发放目标绩效奖金?

 

2  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争议的目标绩效奖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按照双方签订的《雇佣协议》执行,且双方于《雇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薪酬包含基本工资及目标绩效奖金,故双方约定的目标绩效奖金应为小涛薪酬的组成部分。S公司虽提交了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严重亏损,不符合绩效奖金发放条件,但依照《雇佣协议》的约定,目标绩效奖金(4个月基本工资)依据公司及个人的绩效指标达成情况发放,绩效指标及目标绩效奖金发放原则另见绩效政策。由此可见,是否发放绩效奖金及发放数额不仅与公司绩效有关,亦与个人绩效有关。S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对小涛个人绩效完成情况举证证明,然而S公司认可其公司并无出台相关绩效政策,亦未进行绩效指标考核。鉴于S公司没有尽到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具体绩效政策、进行绩效考核的责任,S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S公司应支付小涛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目标绩效奖金。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上所述,S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小涛薪酬待遇的情形,小涛以此为由向S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S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了小涛的所有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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