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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中程序性规则的运用

法律行业有句名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同证据在法官心中,其证据的效力往往不同。不同于欧美法庭看重证人证言,在中国法庭,书证的客观性和受认可度远高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具有局限性,一是作为一种主观描述与表达,其客观性远不如物证、书证等,二是证人证言往往易受主观感情、表达能力、记忆偏差等因素影响,因此其真实性易受质疑,证明效力弱。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人往往是单位的员工。法院会认为证人与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故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不能保证,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弱。

但很多复杂的案子,其处理难点就在于证据。当书证物证不全,挖掘案件里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就显得格外重要。证人证言广泛存在于民事诉讼中,裁审程序适用普遍。准确运用证人证言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有积极作用。本文旨在解析劳动争议中有关举证过程中涉及的程序规则,内容从申请证人出庭和调查令及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两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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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证人出庭的程序性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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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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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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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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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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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辅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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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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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出庭的情形以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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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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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令及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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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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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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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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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令的实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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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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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提出命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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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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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提出命令的实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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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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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令与书证提出命令区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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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文分享的实操规则能够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诉率提高有所助益。当然,在实践中,这些规则的应用有赖于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养。法律从业者不妨了解和学习如述规则,充分发挥规则的力量,优化诉讼策略,从而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巧妙利用规则,合理遵循规则并最终受益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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