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试用期六个月。2015年2月公司派张某到广州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至2015年4月结束,培训费用共计20万元。培训结束后,公司与张某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服务期自2015年4月至2020年4月,约定违约金为30万元。请问:
1、服务期约定是否合法?
2、违约金约定是否合法?
3、在试用期内,张某被辞退或主动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4、培训结束后,张某未完成服务期,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一、关于服务期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第一,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不同。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为接受了用人单位所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合同期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般劳动的期限。二者并不矛盾,可以同时存在。
第二,用人单位只能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对于用人单位组织的入职培训、规章制度培训、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全员性培训等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第三,服务期可以短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不存在服务期短于合同期的说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中约定的服务期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服务期满,至2020年4月。
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律师建议企业:为避免日后纠纷,最好与员工在培训前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防止可能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二、服务期违约金不得高于企业培训费用,超过的部分无效
第一,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服务期违约金与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不同,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双方可以约定,但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案例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超过培训费用,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如果张某于2019年4月离职,应向公司支付未履行服务期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1万元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公式:培训费用×(未履行服务期月数÷约定服务期月数)×100%
第三,企业要对培训费用的支付凭证妥善保存。
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一般才会支持。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律师建议企业:其一,只有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违约金,非专业技术培训不能约定违约金;其二,对培训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的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要注意保存,必要时可以在培训结束后督促员工签订《培训费用确认单》,并将支付凭证作为《培训费用确认单》附件,以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其三,培训期间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生活补贴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以进行约定确认包括在培训费用内,但各地司法裁判的处理不一致,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予以支持,则员工需要承担更多的违约金;如果不支持,也仅是对工资、生活费用的扣减,对企业并无影响。
三、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务存在争议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已失效)(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该文件2016年4月已经废止,实务中对于试用期内员工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存在争议。
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律师建议企业:其一,尽量不安排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培训;其二,如果企业遇到类似问题,可以与员工协商提前转正,填写《转正申请表》,以使试用期提前结束,避免培训后员工流失,也避免企业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
四、未完成服务期的违约责任,要视情况区别处理
简单讲,如果因员工个人原因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因企业原因员工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一,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企业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具体包括: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具体包括: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律师建议企业:其一,合法用工,确保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二,尽量避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是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专门为新建企业、劳动者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如果您正需要一份《服务期协议》或面临劳动争议请关注我们,与我们联系,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定会为您提交一份满意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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