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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以学生身份出去工作,是否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导读:

由于社会需求、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大学生在校期间,入职公司就业的情况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在校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综合评定。

基本案情:

在校生郭某,于2012年7月19日到工程处工作。2013年5月27日,因个人原因受伤回家修养。伤愈后,回到工程处工作。工程处与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郭某的工资由银行代发。

2014年7月,郭某申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7月至9月治疗期间的疾病救济费5000元;支付2012年8月19日到2013年9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二万四千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支付2013年1月-3月放假期间的生活补贴4500元。

2014年10月13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工程处与郭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程处支付郭某双倍工资二万四千元。驳回了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工程处不服裁决于2014年10月29日向法院起诉审判结果。原审法院认为,郭某的工资明细表明工程处为郭某发放了300元工资,但是工程处未提交工资表及考勤表,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可认定,郭某2012年7月19日至2013年9月13日在工程处工作的事实,郭某在工程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处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后工程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基本一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风险提示:

在校生就职于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时间与形式,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身学业情况。工作过程中,注意保存好出勤情况、工资条等证据,做到处处留痕,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要对应聘者学历证书、专业知识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工作条件、工作时长、劳动报酬、奖惩规定等内容纳入合同事项,并告知拟录用员工,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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