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员工不满单位强行调岗而自行旷工
据深圳晚报报道,2013年3月1日,陈先生入职某公司。2015年12月初,因陈先生原岗位撤销,公司与其商讨调岗事宜,但未取得一致。2015年12月15日、16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先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陈某新的工作岗位和内容,职级、薪资不变。陈某均予以拒绝。2015年12月22日,陈先生与公司总经理就调岗问题进行谈话,因语言激烈、情绪激动,经理言谈中涉及“滚出去”,故陈先生认为经理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自次日起未再提供劳动。2015年12月24日,人力资源主管向陈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上班并进行工作交接,未果。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向陈先生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为旷工。陈先生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单位可辞退员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就陈先生调岗事宜有过协商,但因其不同意调岗而未果。陈先生在与经理的谈话过程中涉及调岗事宜,但无法显示经理有辞退陈某的意思表示,陈先生因不服从调岗而据此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进而不再提供劳动的行为构成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单位能否辞退员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未就调岗一事与陈某协商一致,但是,陈某并非因此而享有不履行劳动义务的权利。陈某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调岗与旷工一事事实上不宜混为一谈,即便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的不合法调岗,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旷工既非合法亦不合理。如果对工作岗位的调整有异议,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但此期间,劳动者仍系用人单位的员工,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当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并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就员工管理,特别是旷工问题上,做出明晰而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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