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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等新型用工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应审慎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同时也衍生出一批新的就业岗位,比如网络主播、电商运营等。由于这些新兴的用工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方面与传统的用工关系有所不同,因此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往往就成了核心问题。

【基本案情】

A于2020年到B网络科技公司担任网络主播,在该公司所供场地负责播报介绍公司指定的合作方产品。双方口头约定,A每场播报的报酬400元,每场销售额超过15000元部分的3%计为提成,按周结算报酬;A不需要坐班及参加公司会议,可根据自己时间安排选择播报时间,播报场次不足时其可另行找其他工作。

后因B公司取消主播业务,双方发生争议,A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浩云说法】

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何种关系,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具体的用工形式,并按照认定劳动关系相关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在工作内容和时间方面,双方通过平等协商,A可以自主选择播报场次和时间,其余时间其可自行安排或者找另一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日常管理方面,A无需日常坐班,不参加公司的会议,公司对A不进行日常管理;在收入报酬方面,A的收入完全决定于其直播场次,如果其停止播报,公司不支付任何报酬,如果其直播销售额超出一定金额,可获得固定比例提成,双方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简单为公司利益付出劳动。

主播等新型用工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应审慎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A和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A的诉求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这则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在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用工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厘清用工性质,并非企业支付报酬、个人为其提供劳动,就一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则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用工性质模糊引发争议。

【浩云小结】

新型用工关系能否确认为劳动关系,还需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来具体分析。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向自己支付报酬,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就希望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权。殊不知在维权方式上已经出现了偏差。因此,大家在遇到用工纠纷时,可以先咨询北京市仲裁律师的意见,以免维权方式错误而浪费时间。

邵阳劳动工伤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laodonggongshang)提供邵阳市劳动工伤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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