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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过水坑摔晕?赔偿责任该如何界定?

骑电动车过水坑摔晕 赔偿责任该如何界定? 去年夏季的一天,我市普降暴雨,市民石某骑车上班途中经过一处水坑时不慎摔倒,当场昏迷。石某治愈后,将其所在村委、办事处、某供水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单位联合担责。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发: 女子雨天骑车过水坑摔倒昏迷 去年7月1日早上7点左右,家住我市南片某村的石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由于当时下着大雨,一些路面坑洼处都被填满了水,很难看清路况。当石某骑至一处村道时,猝不及防地骑到一个水坑中,石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当场晕了过去。 事发后,附近路过的村民立即拨打了110和120,石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事故导致石某右侧肋骨骨折、血气胸、颅底骨折等后果。治疗期间,石某产生损失共计13万余元。 石某和家人商量后一致认为,如果不是因为路况差,也不会发生事故,该道路所在区域的村委、办事处没有尽到管理养护职责,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村委方面向石某透露,据一些村民反映,路面坑洼应该是某供水公司施工导致,完工后没有及时填平,建议石某找某供水公司协调。于是,石某索性将村委、办事处、某供水公司全部起诉到法院。 调查: 供水单位施工日期与事故发生日期不符 石某认为,某供水公司在公共道路上施工,修缮管道,事后还没有设置明显的提醒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属于工作不到位。而通过某供水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显示,导致石某摔倒的水坑和该公司并无丝毫关系。 “我们确实在该路段施工过,但施工的时候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了,怎么可能是我们导致的呢 ?”审判庭上,某供水公司出庭人员辩称。综合调取了涉及到事故发生路段的维修记录发现,公司只在9月6日接到一名用户报修,第二天,外包工程队前往进行了维修,且及时填平了路面。 所以,在9月6日之前,供水公司并没有对事故路段进行过开挖维修,而石某摔倒的时间是在7月1日,显然不是施工开挖造成。 判决: 所在办事处疏于管护 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石某要求某供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那么,这条村道所在的村委和办事处究竟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办事处是这条村道的管理方,平时应该尽到管理和养护的责任,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并修复路面,导致石某在该段水坑处摔伤,应该对石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村委不是这条村道的管理人,不必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是附近村民,每天上下班都要途径事发路段,应该对路况比较熟悉。尤其在暴雨天气、路面积水,且事发时石某身穿雨衣、头戴头盔,视线必然受到影响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行,更应该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故而,石某自身应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系列因素,法院判处办事处对石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9000余元。(文中所涉及人物、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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