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案例解析」违法借钱,还拒不偿还,该如何要回借款?——马君律师

【案例简介】张某是某地非常出名的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可谓是生意兴隆、春风得意。

      一次,张某在参加另一位朋友举办的慈善晚会上认识了赵某。

      二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

      随后二人走的越来越近、关系越来越好。

      一天,赵某因资金周转紧张,邀请张某一起共进晚餐。

      酒过三巡后,赵某告诉张某说自己的夜总会急需资金周转,希望张某能够帮他。

      在详细沟通后,张某得知赵某借钱的用途是为他的暗黑极夜夜总会放高利贷使用,于是张某立即否决的赵某的提议。

      但是碍于朋友面子,加上赵某各种软磨硬泡、百般承诺以及高额利息回报诱惑等原因,张某还是向赵某出借的500万元,赵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并明确约定了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时隔多年后,张某因疾病去世。

      张某的爱人李某某无意间发现了这张借条,随即要求赵某返还借款,经过张某爱人李某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诉讼请求】1、李某某要求赵某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00万元,共计600万元;2、李某某要求赵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赵某答辩】赵某认为其不欠李某某一分钱,更不用还钱。

      ?【庭审焦点】1、本案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2、赵某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判决结果】判决赵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律师主要辩论观点】本案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是赵某应当向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之规定,可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这些行为都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行为。

      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张某在出借借款时是碍于朋友情面,赵某也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的利息、违约金等,但是本案中,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张某在出借钱款时,明知借款人赵某借钱的用途是用于违法放高利贷的,仍然为了追求高额利息回报提供借款,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本案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之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应当将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

      本案中,虽然张某与赵某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应当依法返还借款本金。

      同时李某某为张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完全有权利依法主张权利,故依法应当判决赵某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邵阳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jiaotongfawu)提供邵阳市交通事故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