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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解读:成都太古里水池频频坑人误踩,若发生事故由谁负责?

近日,成都太古里商场大慈寺旁的户外水池火了——视频显示,由于该水池修得很浅,四周警示标识不明显,不仔细看,根本看不出来。结果,每天都有游客中招,踩进水池里,鞋袜皆湿。 

 

而且有记者发现,早在2019年,媒体就报道过这件事。对此,记者联系太古里客服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水池旁边一直都有警示牌的,可能是拍摄的人没有拍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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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一个人误踩可能是他没注意,很多人都频踩水坑,明显是设计的问题了;还有网友表示如果有老人小孩或者不识字的人以及盲人朋友,因此跌伤滑倒的,负责人树立个警示牌就能免责了吗?

 

那么,对于商业区修建的这种景观、水域,导致顾客鞋子袜子湿了,甚至致人滑倒跌伤的,究竟谁该担责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像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判断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危险源自身特点,尽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管理者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

北京<a href=.yunhelaw/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京云律师</a>事务所王兴华律师

王兴华律师提到:像视频中的景观水域让人难以一眼注意到,有视觉误差和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所设置地区人流量较大,除了应该设立明显的警示牌之外,也应当配备安全保护措施,或配置适当的人员进行提示和预防,否则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仅仅以设置了警示牌而免责。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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