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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系列二:尴尬的拆迁裁决书

    北京拆迁系列二:尴尬的拆迁裁决书

  • 作者:admin  点击:115次 发布时间:2012-07-25 12:27

  • 【事实概要】
    2006年8月,北京玉河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修缮工程启动,其拆迁范围涉及1600多户的房屋。按拆迁评估价格,每平方米的价格为8800元。家住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张仁(化名)、陈叔贵(化名)、王景(化名)三户,认为该补偿价格不合理,未能与拆迁人达成协议,一直坚持不搬迁。2006年10月,北京市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针对该三户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提出了行政裁决申请。2006年10月中旬,张仁、陈叔贵、王景手持行政裁决通知书,委托杨在明律师代理其住房拆迁事项,期望补偿价格能够达到38000元/㎡。
    【办案掠影】
    介入该案时,当事人与代理律师已然面临尤为急迫的状况:行政裁决申请的提出,当事人的房屋直面强制拆迁危险。如何化险为夷?根据多年来积累的相关经验,并经得当事人认可与配合,杨在明律师采取了持久战术:
    第一阶段:接受委托后,充分准备应对行政裁决作出前的谈话。
    该次谈话由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主持。谈话伊始,杨在明律师指出评估报告没有依法送达。房屋管理局作出答复,要求行政裁决申请人重新送达评估报告,并安排了第二次谈话。
    在如约进行的第二次谈话中,杨在明律师又提出新的法律主张:评估报告与协商程序不合法,并晓之以法律明文,动之以攸关利害,直致行政裁决申请人撤回申请,主动找到当事人协商,开出补偿价格45000元/㎡。
    当事人王景深感满意,与拆迁单位达成协议。然而,陈叔贵家房屋面积小,人口多,认为即使450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也不足以解决居住问题;张仁则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其房屋应当予以保留,而不必拆除。故协商未果。
    第二阶段:先诉拆迁许可证,后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向来维权路漫漫而修远。为了两名当事人尚未实现的权利主张,杨在明律师努力挖掘出救济其权利的渠道。
    首先,杨在明发现拆迁许可证存在诸多违法之处,遂提起拆迁许可证之诉。从一审打到二审,历时八个多月,遵循中国行政诉讼难以胜诉的既定轨迹,原告方光荣地败诉了!何谓光荣地败诉?即,当事人陈叔贵的利益主张得到了实现:安置一套103平米的三居室,以及18万元装修补助金。
    其次,曾国藩创造了“屡败屡战”,杨在明律师则应用了“屡败屡战”,以维护权利依然悬空的第三个当事人之权益。历经两次拆迁许可证堂而皇之的败诉,杨在明律师再一次代为提起诉讼,转移目标直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孙悟空三打白骨精胜利了,委托人一方三进法院似乎均以失利告终。2007年8月中旬,受案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秉持“论持久战”的精神,目前此案正在启动上诉程序。
    【律师说法】
    本案以法律为渠道,拉长了与开发商、行政机关之间的时间战线,在诉讼上虽败犹胜。其核心精神经提炼有以下几点:
    第一,找准切入点。在拆迁案中,一旦拆迁许可证违法,便可以提出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即民告官。这样一来,可以遏制拆迁人强制拆迁的进程,从而迫使拆迁人做出妥协,以低姿态和被拆迁人达成协议。
    第二,谈话这一程序应当予以重视!对于谈话这道看似和风细雨的程序,许多当事人通常习惯自行了解法律。但往往当事人是知法而不会用法。而律师,因其职业性可以竭尽其能,灵活运用法律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在细节上实现最大化!就本案而言,在二度谈话中,律师直指纰漏,迫使行政裁决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从而挽回了当事人的被动地位。
    第三,等待新筹码。无论什么官司,谈判的筹码越多,胜诉或者实际胜利的几率越大。结合前面两点,即选择正确的诉讼秩序,通过有效诉讼阻挡拆迁进程,使拆迁人因为违法而付出较大的经济成本。在此过程中,对方会因为急躁、自信、狂妄、幼稚等等原因出现新的违法甚或犯罪的行为。举之如,本案的拆迁公司涉嫌私自强拆触犯刑法,被成功立案。“先刑后民”这一点给对方形成巨大压力,为其后的各项谈判增加了筹码。
    毛泽东在《论持久战》里面指出:抗日战争是持久战,最后胜利是中国的。豪迈大气地回顾一下本案,确有旷日持久之感,在拆迁补偿协议的谈判中,充分运用法律的各种方法与措施,达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谈判地位的相对均衡,从而达到“用时间换取金钱”的战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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