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现债务危机后,可能最终不得不走向破产清算的结局。通常而言,处于债务危机中的企业已存在无偿债能力(insolvent)的情况,不能藉由公司自行注销的程序完成注销公司;否则,未经清盘程序注销的公司有可能仍被债权人申请恢复,并继续追索债务,届时会给公司股东或董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相应地,虽然清盘后解散的公司在法律上仍有可能被恢复,但仅限于清盘过程中遗漏重大债权或资产的情况等,通常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条例第32章)第169条,香港公司清盘方式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法院强制清盘;第二类是自愿清盘,而自愿清盘又可以分为股东自愿清盘与债权人自愿清盘两种。各路径均能令香港公司清盘,并在彻底厘清与处理资产及债务情况下宣告公司解散。本文为上篇,将简要介绍香港公司清盘的程序。
一、股东自愿清盘
股东自愿清盘是指公司可以自行由股东会进行特别决议,或董事会层面作出决议,宣布公司进行清盘,并委任清盘人进行清盘程序。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条例第32章)第228条、229条和233条的要求,董事需要在清盘决议前的5个星期内发出一份《有偿债能力证明书》,说明董事已经详细地调查过公司事务,并认为在未来12个月内能够还清各项债务。
清盘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在15天内通过刊宪的方式,公告其已做出的决议。清盘人在获委任15天内向公司注册处通报其委任,并在15天内通过刊宪公告其委任。
法律上,如果是股东自愿清盘的程序中发现公司并不能够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将该程序转为债权人自动清盘。而在公司已经确定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董事出具《有偿债能力证明书》的风险很高并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因此,如果事实上公司已经确定无偿债能力,则不应将股东自动清盘作为可行的选项之一。
二、债权人自愿清盘
债权人自愿清盘的开启程序也是由股东/公司发起,但由于公司存在无偿债能力的情况,债权人大会则会主导清盘程序,包括选任清盘人。
债权人自愿清盘的简要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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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自动清盘的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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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要在14天内举行债权人会议,而债权人会议应给予债权人不少于7天的通知期。该债权人会议通知需要于政府宪报刊宪,并刊登于中英文报纸至少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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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需要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就公司情况作出完整的声明,并编制债权人名单及预计申索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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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司董事需要主持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上,债权人可以指定及委派清盘人。此时,即使公司股东有权指派清盘人,但最终仍会以债权人的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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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或会议后,决定成立一个审查委员会代表债权人的利益,以监督清盘人和整个清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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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盘人会在接受任命后,正式接管公司账册、资产,并在支付清盘程序成本后,将公司资产根据债权人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值得注意,即使启动了债权人自愿清盘程序,法律上并不禁止任何人向法庭提出清盘呈请。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盘的情况下,法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债权人持有债权的份额,并在公平原则下衡量债权人的取态,并且考虑是否有需要在法庭监督下进行调查工作,比如清盘人应就公司董事可能违反义务等行为进行调查。
三、法院强制清盘
大多数债权人都可以通过呈请向法庭申请强制清盘命令,比如定额债权的债权人,判决债权人、或有的/未来债权的债权人等等。
法院强制清盘简要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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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权人向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虽然法律上这一步可以省略,但为厘清债务,实际上多数债权人会选择发出,尤其是公司不反对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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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若在21天内未能清偿,债权人则向高等法院提交呈请书;并将副本提交给破产管理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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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呈请公告须在聆讯前7天进行刊宪,并在中英文报纸刊登至少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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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庭聆讯。在债权人债务未被有效质疑的情况下,法庭一般会认为债权人有权利获得清盘令。针对债权人呈请,法庭在颁布命令时会主要考量各债权人的取态及各自的债权份额。比如,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并不希望强制清盘,而希望自愿清盘,则法庭有可能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颁布清盘令后,公司一切权力交予清盘人。一般来说,在清盘令后,由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行清盘权力。随后,破产管理署署长会协助召集所有债权人和相关人士进行会议,其中,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申报债权占比投票指派及选任正式的清盘人。
结语
面对陷入困境的企业,有人期待起死回生,有人彻底“躺平”,还有人在暗处虎视眈眈,等待企业倒下时分得一杯羹。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客户结合自身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的角色,了解相关法律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出符合商业利益的决策。下篇中,我们将简要介绍香港公司清盘过程中各方应避免的责任,以及可能因清盘而撤销的交易。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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