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宏宇 林峥嵘 发布时间:2012-02-29 16:05:26
2011年1至12月份,海淀法院民六庭共审理出租车司机、出租汽车公司作为被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35件,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74件,其中致人伤残的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2%。海淀法院民六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高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出租车司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交通违法行为严重。部分出租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并线变更车道、超速行驶、抢黄灯闯红灯、遇人行横道不减速让行、为揽客违规掉头、停车、开关车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极易造成事故。
二是出租车司机为追求运营效益,疲劳驾驶现象严重。出租车司机除了要交纳高额的承包金,还要应对油价上涨、交通拥堵对运营成本和收入的影响,往往被迫延长运营时间,单班司机平均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双班司机每人每天工作近12小时,长时间超负荷工作造成精神高度紧张、注意力不集中,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容易引发事故。
三是部分出租汽车公司重经济利益,疏于对司机的管理和教育。部分出租汽车公司对司机上岗资格把关不严,致使一些驾驶技术差、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公司从事运营;同时,由于司机长期在外从事运营活动且人员流动频繁,导致公司对制度的落实以及对司机的教育流于形式。
四是出租车使用频率高、车况不佳,安全性能降低。部分出租汽车公司及司机只重视运营利益,而忽略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尤其是双班司机情形下,出租车几乎24小时处于运行状态,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
针对以上原因及特点,海淀法院提出以下建议及措施:
一是建立针对重点出租汽车公司的通报制度。对交通事故频发的出租汽车公司,海淀法院民六庭将定期向交通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建议加强对该类出租汽车公司的监管及惩处力度。
二是建议出租汽车公司加强制度建设及对司机的教育。有针对性地建议出租汽车公司完善并落实司机招录、交通安全教育、奖惩、考核以及出租车保养、维修等制度。
三是建议主管部门及出租汽车公司适当减少司机的运营成本。适时建议主管部门及出租汽车公司采取降低车辆承包金、建立与燃油价格联动的燃油费机制等多种形式,适当减少出租车司机的运行成本,减轻其运营压力。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并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司法建议、与出租汽车公司座谈、邀请出租车司机旁听案件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出租汽车公司及司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出租车司机的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本文转载自北京法院网,原文网址:bjgy.chinacourt/public/detail.php?id=9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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