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一致的,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损坏,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责任按照下列规则进行补偿:
(一)承保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存在缺陷的,侵权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侵权人及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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