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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条件,交通事故处置机制

一、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范围
适用一般程序,各方同意公开处理交通事故的,处理单位应当公开处理。一方要求不公开办理的,经办单位不得公开办理。
二、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内容
公开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身份;公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事故事实、检验鉴定结论、鉴定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和依据;公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开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
三、参与交通事故的公开处理
参与事故公开处理的人员范围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家属、代理人和证人;车辆产权所有者;观察员。
四、交通事故的公众处理方法
(1)开放式现场处理
现场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在现场地图上签名;调查人员应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当事人拒绝在站点地图上签字或者不能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站点地图上记录。
(二)交通事故公开鉴定
1.办案人员介绍案情简介;
2.出示现场地图、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检查鉴定结论等证据。
3.宣读相关调查;
4.询问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事故事实是否有新的证据;
5.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调查人员应当及时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6.允许双方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送达各方或代理人;
8、告知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期限和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向社会公布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1.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Make《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备注栏注明;
第2页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公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
1、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书面调解申请书,告知当事人十天内只能调解一次;当事人一方在十日内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持调解结论或者调解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陈述损害赔偿请求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办案人员介绍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和标准,提出赔偿意见;
4.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五.当事人的权利
(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有权申请回避;
(二)请求办案人员调解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吊销驾驶证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权要求听证;
(五)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出示现场地图、现场照片、现场调查笔录、鉴定结论,并阅读有关证人证言(证人身份应当保密)和其他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四)按时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义务;
(五)对公安机关出示的有关证件有签收的义务;
(6)遵守公开处理纪律的义务;
(七)按时处置尸体的义务。
一、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范围
适用一般程序,各方同意公开处理交通事故的,处理单位应当公开处理。一方要求不公开办理的,经办单位不得公开办理。
二、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内容
公开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身份;公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事故事实、检验鉴定结论、鉴定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和依据;公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开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
三、参与交通事故的公开处理
参与事故公开处理的人员范围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家属、代理人和证人;车辆产权所有者;观察员。
四、交通事故的公众处理方法
(1)开放式现场处理
现场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在现场地图上签名;调查人员应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当事人拒绝在站点地图上签字或者不能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站点地图上记录。
(二)交通事故公开鉴定
1.办案人员介绍案情简介;
2.出示现场地图、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检查鉴定结论等证据。
3.宣读相关调查;
4.询问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事故事实是否有新的证据;
5.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调查人员应当及时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6.允许双方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送达各方或代理人;
8、告知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期限和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向社会公布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1.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Make《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备注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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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公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
1、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书面调解申请书,告知当事人十天内只能调解一次;当事人一方在十日内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持调解结论或者调解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陈述损害赔偿请求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办案人员介绍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和标准,提出赔偿意见;
4.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五.当事人的权利
(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有权申请回避;
(二)请求办案人员调解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吊销驾驶证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权要求听证;
(五)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出示现场地图、现场照片、现场调查笔录、鉴定结论,并阅读有关证人证言(证人身份应当保密)和其他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四)按时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义务;
(五)对公安机关出示的有关证件有签收的义务;
(6)遵守公开处理纪律的义务;
(七)按时处置尸体的义务。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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