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人要依法处罚,并予以拘留。然而,对酒驾的处罚违反了罚款的适用原则。醉酒驾驶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显不合理。
一、醉驾罚款一万合法吗?
如果不涉及损害赔偿,罚款不应该这么高。同时,对酒驾行为处以罚款,违背了罚款的适用原则。
罚金是指强迫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其内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金钱,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显著区别。
罚款具有以下特征:
(一)罚款与没收财产一样,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处罚措施。
(2)根据我国刑法中对自己的犯罪承担责任,反对集体惩罚的原则,罚金和没收财产一样,只能强制执行罪犯所拥有的财产,而不能强制执行罪犯家属所拥有或以后拥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有钱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所有的合法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抵缴罚款。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涉及刑罚的执行。
罚款原则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换句话说,如果犯罪严重,罚款数额应该更多;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较少,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刑裁量中的具体体现。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确定罚金数额时是否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的支付能力,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15日第《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如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判处罚金。并考虑到罪犯缴纳罚款的能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决定罚金时,应当考虑罪犯缴纳罚金的能力。
处罚对象
罚金的适用对象是一个大家容易忽视的问题:从犯罪的性质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特别规定》第三章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了90多条,基本规定了罚金刑的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特别规定》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有14条,其中规定罚金的有9条,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三)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特别规定》第六章规定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有90多部法律,其中约50%规定了罚金刑。此外,我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醉酒驾驶是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人的驾驶行为。酒驾一般分为酒驾和醉驾。
酒后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重新取得驾驶证,判决后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判决,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六个月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受到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五年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危害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记者5月12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从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开展危险驾驶等8种犯罪量刑标准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酒驾量刑的规定备受关注。
2011年2月以前,对酒驾没有这样的规定,也没有危险驾驶罪。2011年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留、罚款。之后,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号公告,规定在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时,危险驾驶罪出现了。酒驾皆罚的说法出现较早。2011年9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严格掌握备案标准,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驾驶人,均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这时,酒驾必罚被定了。
有了这条铁律,各地在查处酒驾时执法明显强硬。在此次执法的冲击下,酒驾行为大幅减少,道路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很多人的基本常识,这是酒驾总要受罚带来的积极变化。这个时候,如果放松了酒驾必罚不罚的规定,不仅可能导致白费力气,还可能使酒驾反弹。虽然一些危害明显轻微的酒驾行为,如果不符合刑法处罚标准,可以受到治安处罚,但这种治安处罚的约束力有多大,对酒驾者能起到多少警示和打击作用
酒驾罚款不合理,万元罚款更不合理。醉酒驾驶是危险驾驶罪,是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一般处罚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情节不严重的,可以有缓刑的机会。酒驾和罚款不匹配,一般经济犯罪会被罚款处罚。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一、醉驾罚款一万合法吗?
如果不涉及损害赔偿,罚款不应该这么高。同时,对酒驾行为处以罚款,违背了罚款的适用原则。
罚金是指强迫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其内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金钱,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显著区别。
罚款具有以下特征:
(一)罚款与没收财产一样,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处罚措施。
(2)根据我国刑法中对自己的犯罪承担责任,反对集体惩罚的原则,罚金和没收财产一样,只能强制执行罪犯所拥有的财产,而不能强制执行罪犯家属所拥有或以后拥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有钱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所有的合法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抵缴罚款。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涉及刑罚的执行。
罚款原则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换句话说,如果犯罪严重,罚款数额应该更多;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较少,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刑裁量中的具体体现。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确定罚金数额时是否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的支付能力,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15日第《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如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判处罚金。并考虑到罪犯缴纳罚款的能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决定罚金时,应当考虑罪犯缴纳罚金的能力。
处罚对象
罚金的适用对象是一个大家容易忽视的问题:从犯罪的性质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特别规定》第三章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了90多条,基本规定了罚金刑的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特别规定》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有14条,其中规定罚金的有9条,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三)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特别规定》第六章规定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有90多部法律,其中约50%规定了罚金刑。此外,我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醉酒驾驶是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人的驾驶行为。酒驾一般分为酒驾和醉驾。
酒后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重新取得驾驶证,判决后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判决,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六个月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受到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五年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危害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记者5月12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从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开展危险驾驶等8种犯罪量刑标准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酒驾量刑的规定备受关注。
2011年2月以前,对酒驾没有这样的规定,也没有危险驾驶罪。2011年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留、罚款。之后,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号公告,规定在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时,危险驾驶罪出现了。酒驾皆罚的说法出现较早。2011年9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严格掌握备案标准,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驾驶人,均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这时,酒驾必罚被定了。
有了这条铁律,各地在查处酒驾时执法明显强硬。在此次执法的冲击下,酒驾行为大幅减少,道路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很多人的基本常识,这是酒驾总要受罚带来的积极变化。这个时候,如果放松了酒驾必罚不罚的规定,不仅可能导致白费力气,还可能使酒驾反弹。虽然一些危害明显轻微的酒驾行为,如果不符合刑法处罚标准,可以受到治安处罚,但这种治安处罚的约束力有多大,对酒驾者能起到多少警示和打击作用
酒驾罚款不合理,万元罚款更不合理。醉酒驾驶是危险驾驶罪,是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一般处罚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情节不严重的,可以有缓刑的机会。酒驾和罚款不匹配,一般经济犯罪会被罚款处罚。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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