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为王的时代,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自然容易获得流量的加持。作为新兴势力的新能源车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产品功能争议和品牌舆情危机也随之而生。名誉权作为企业品牌的法律外观,值得深入研究。为更好的厘清概念,处理纠纷,本文作如下探讨。
一、名誉权的定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作为法人的新能源车企,依法享有名誉权。此外,商誉权也是其名誉权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提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区分商誉权与法人名誉权,甚至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经营者的名誉权与商誉权。
商誉权侵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法条中有相应规定,本文不作单独探讨。
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下文以四要件为基础,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展开探讨。
二、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要件:行为人行为违法
实务中,侵权行为为侮辱、诽谤,表现形式有文学艺术作品,新闻报道、通过自媒体、视频直播、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载体发布信息等,自然人、法人都可成为侵权主体。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人已从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出版社、记者、编辑等专业媒体扩展到普通自然人。在(2020)沪0114民初6780号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来汽车”)与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刘某作为微博大V,在微博平台拥有大量关注和粉丝,具有网络自媒体的属性。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侮辱行为的举证较为简单,由权利人对行为人实施的侮辱行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诽谤的举证,则相对复杂,对行为人实施了可能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这一事实应当由权利人举证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行为人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务中存在差异。
(二)结果要件:违法行为造成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后果
实务中,法院一般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为标准。法院根据为第三人知悉的事实即直接认定造成权利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没有特定指向,即不能具体认定指向谁,虽然权利人认为是指向自己,但是客观上看不足以认定有特定指向,也没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另外,权利人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很难从客观上进行量化和衡量,在有些案件中,法院会结合可量化数据去判断是否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标准。如在(2021)浙0302民初6783号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汽车”)诉陈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侵害人2020年8月12日车辆故障后,16日在抖音平台注册“温州特斯拉失灵车主”,持续通过短视频等方式发布特斯拉刹车失灵等内容,截至2021年5月27日,该账号粉丝数65,000人,获点赞1,137,000人。
(三)因果关系要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务中,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且给自身造成了名誉损害的客观事实,法院一般直接推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权利人一般无需对此进行举证证明,通常也不会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四)过错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侵害名誉权一般都是故意为之,但如果实际上是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在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上有一定区别,故意造成的赔偿数额会高于过失造成的赔偿数额。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会影响其赔偿责任。
三、名誉权侵权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行为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行为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权利人和行为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权利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行为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在(2020)沪0114民初6780号蔚来汽车与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蔚来汽车主张损害赔偿500万元、律师费8万元及公证费用22,111元,法院判决损害赔偿30万元、律师费8万元及公证费用22,111元;在(2021)浙0302民初6783号特斯拉汽车诉陈某名誉权纠纷中,特斯拉汽车主张损害赔偿50万元,法院判决损害赔偿5万元。
据已公开的信息显示,特斯拉汽车在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起诉车主主张损害赔偿500万元,笔者认为此举威慑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赔偿上限为50万元。
四、名誉权侵权案例分析
(一)(2020)沪0114民初6780号蔚来汽车与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01、典型案例
原告蔚来公司创立于2015年,ES8系原告发布的一款智能电动汽车。被告刘越系新浪微博账户“轼界”的拥有人,身份认证为:汽车达人、微博汽车视频博主,截至2019年4月1日,账号粉丝683142人。自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新浪微博账户“轼界”陆续以发布微博、转发、评论的方式,发布与原告蔚来公司、投资人李某、工作人员、蔚来ES8车辆、蔚来ES8车主相关的言论,原告认为其中186条涉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内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言语,以及被告认为原告骗取被告方案、蔚来ES8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与原告前工作人员相关的言论等。被告曾与李某就此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在微博发布的前述言论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支持蔚来汽车的诉讼请求。
02、裁判要点
针对争议焦点,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第一, 原告是适格主体。
对于与原告产品蔚来ES8车辆的使用人、其他评论人,或者是原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人相关的言论,均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整体形象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言论的受众阅读时能直接与原告产生关联。故即使言论不直接涉及原告本身,原告也具有诉的利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第二,被告造成了原告的名誉权侵害
被告作为微博大V,具有网络自媒体的属性,密集发布了180余条与原告直接、间接相关的言论,带有强烈的侮辱意味以及负面评价,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经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确有侮辱、诋毁原告的故意;考量发布言论的密集性、持续性,这一行为整体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
(二)(2021)浙0302民初6783号特斯拉汽车诉陈某名誉权纠纷
01、典型案例
2020年8月12日晚,陈某驾驶“特斯拉”牌汽车在回家途中突然加速,与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和设施发生碰撞。8月16日起,陈某在抖音使用用户名为“温州特斯拉失灵车主”的账号发布“特斯拉突然加速刹车失灵”等视频。陈某在接受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M93交通之声、浙江电台城市之声听众热线节目中,均称“车子突然失控,刹车失灵,自动加速”;同时,陈某将上述采访内容在抖音平台账号上予以发布。截至2021年5月27日,陈某在抖音平台使用的账号的粉丝数为65,000人,获点赞数1,137,000人。2020年10月13日,在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所作的《鉴定意见书》后,陈某承认当时错把油门当刹车踩了。10月16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特斯拉汽车原告认为被告在微博发布的前述言论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法院支持蔚来汽车的诉讼请求。
02、裁判要点
本案引起纠纷的根本问题在于特斯拉汽车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系因汽车质量问题导致陈某发生事故,还是陈某自身操作不当?如果陈某反映的情况属实,不存在捏造虚假事实丑化、贬损特斯拉名誉的情节,则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可以直接得出结论陈某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因此查明事实真相,是分析被告人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
根据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所作的《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在第1次碰撞加速踏板位置除两次为“0”(瞬间松开)外,其余均为“100%”;车辆高加速冲进停车场时制动灯未亮的状况,发生事故碰撞前5秒内制动踏板均未工作(处于未踩下状态)。而被告陈某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承认当时把油门当刹车踩了。
(三)其他新能源汽车企业案涉名誉权纠纷的相关案件
在小鹏汽车诉河北车知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以下简称“车知事”)一案中,车知事公司在网络多个平台发布《高速失控、续航虚标、车身共振,小鹏G3质量问题爆发》、《“异味门”爆发:大量小鹏G3车主疑因车内异味出现苯中毒症状》等多篇文章,侵害了小鹏汽车的名誉权,小鹏汽车的诉请一审得到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另外,在韩潮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欺诈退一赔三案件后,特斯拉汽车起诉韩潮名誉权纠纷案件以及小鹏汽车起诉王某名誉权纠纷案件,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笔者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
结 语
对于新能源汽车企业而言,直销模式使得车企直面终端消费者,失去舆情“防火墙”。因此,既要在产品宣传和销售上加强合规管理,又要合法合理的方式妥善解决侵权案件。在遭遇名誉权被侵害时,可先协商处理,也可以诉讼手段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侮辱、诽谤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刑事自诉要求对方承担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的刑事责任。
对于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方而言,在日常生活、特别是网络平台、社交媒体发布自己观点时,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即使是为公共利益发表报道、评论,或者进行文学创作等,也要确保自己的言论真实,且无贬损他人名誉权等行为,至于观点正确与否并非法律评价的范围。如果遇到车企产品质量问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定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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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窦 祥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窦祥律师,曾任职于某世界知名汽车合资公司多年,擅长处理汽车、融资租赁、金融保险等经济金融类民商事诉讼。在汽车诉讼、电池租赁、智能网联等领域有着较为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曾就汽车相关问题接受36氪、未来汽车Daily等邀请发表评论。
擅长领域:汽车产业链、融租租赁、金融保险
手机:18930861939
邮箱:douxiang@deheheng.com
邵阳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jiaotongfawu)提供邵阳市交通事故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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