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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车未投保出事故,4S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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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1、4S店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2、4S店是否应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3、4S店是否应当与小刘对小马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S店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第一,试驾车辆为保障安全考虑,应当选择专门的封闭场所,但4S店提供的汽车试驾场地处供社会公众通行的车站广场内,4S店对此存在疏忽。第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小刘试驾的汽车虽然属于待售新车,但上路行驶时也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并投保交强险。因此,4S店对于待售车辆的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2、4S店是否应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4S店作为待售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对于上路试驾的待售车辆负有投保义务,但4S店却疏于履行,因此,小马主张4S店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3、4S店是否应与小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小刘与4S店违反了各自义务所致,双方应按份承担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其中小刘作为肇事人,违反驾驶人负有保障行驶安全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而4S店未尽到作为销售商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双方间无其他承担连带责任因素,因此,小刘与4S店应对小马的合理损失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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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最终认定小马的合理损失为19万元,其中由4S店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马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0万元,剩余8万元损失按照小刘承担60%、4S店承担40%的比例进行赔付,由小刘赔偿4.8万元,由4S店赔偿3.2万元。

    宣判后,4S店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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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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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的是试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由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多发生于已售出的机动车,权责较为明晰,而试驾车辆处于“待售”状态,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经过、责任分配等易产生误解。这些误解包括:试驾车辆未登记注册、未投保交强险是正常现象;试驾可以在4S店就近进行;如果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第三人的赔偿应当由试驾者负担;4S店只需确认试驾者是否具有对应试驾车型的驾驶证、保证车辆性能安全即可等等。

    事实上,通过4S店的试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可见,看似普通的试驾过程,蕴含着许多法律风险。

    首先,试驾车辆应当在专门的试驾场所进行。即便购车人具有多年的驾驶经验,在面对新车时,仍有可能因为车辆的设计不同,难以熟练操作。因此,无论是基于试驾者本身的安全,还是出于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负责,汽车销售商都不应将试驾的区域选定在社会道路上,而应当在避开社会车辆、人员的专门场所更为合适。

    其次,如果最终还是选择了上路试驾,那么“试驾”、“待售”并非是汽车销售商的“免责金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试驾车辆虽然出于待售状态,无法进行权属登记,但如果需要临时上道路行使,也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除此之外,未进行登记上牌的车辆,也可以投保交强险,因此,“试驾”、“待售”也不是汽车销售商不予办理交强险的借口。如果汽车销售商未履行上述义务,放任车辆上路试驾,那么很有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被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由“试驾”引起的事故中,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付金额原则上应当由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商按照过错程度按份承担赔偿责任。而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商作为投保义务人、试驾人作为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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