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警)用车辆违法配置和使用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分为教育排查、整改处理、总结抽查三个阶段。重点清理纠正公(警)用车辆超编、配置超标的问题。盗用公务车辆号牌或者伪造、变造公务(警)务车辆号牌,或者公务(警)务车辆号牌不全,擅自喷涂警用车辆外观标准,或者非法安装警标、警灯、警笛,使用公务(警务)车辆)车辆牌照为外借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驾驶公(警)车无专人驾驶、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笛或者扰乱交通管理秩序、停放公(警)车的)在旅游区执行公务以外的用车 风景名胜区、餐饮娱乐场所、使用公(警)车办理私人事务、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公(警)车等10个方面酗酒,或驾驶公务(警)车并肇事逃逸。针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和解决的具体措施。
法院工作人员非法经营牟利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分为教育自查、核查整改、监督整改、总结抽查四个阶段。重点清理整顿法院工作人员独资经营或与他人合资经营的案件。冒充他人名义投资商业企业,通过合同租赁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非法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票或者证券,从事营利性民间借贷活动,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非法买卖股票、证券基金、在相关单位兼职领取报酬、违法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营利性活动等,并明确规定限期改正违规行为。逾期不能改正违法行为的,将责令除名。
《方案》强调,各级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集中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党组议程,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上级法院要通过开展司法检查、审判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法院开展的专项治理活动进行抽查,提升司法作风。各级法院要坚决整改、纠正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核实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主动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的违法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处理。 ,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对拒不主动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甚至违纪的违纪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方案》还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问题的管理,防止整改后相关问题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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