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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死亡,配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享

         2020年5月3日,王某驾驶一辆未投保小型汽车行驶时,未尽安全驾驶责任,撞至同向陆某的三轮车尾部后,又撞至路边护栏,造成陆某受伤、王某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王某负全责,陆某无责任。因王某死亡,陆某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无人赔偿,遂找到王某配偶索赔。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中陆某能否向王某配偶索赔,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配偶应承担陆某损失23万余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因当事人死亡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就会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不能向王某的配偶索要赔偿,陆某损失是王某交通肇事所致,王某已经因交通肇事死亡,王某的配偶对陆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故其没有赔偿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配偶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赔偿陆某损失,超出继承遗产范围的损失,王某的配偶可以不负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赞同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涉及到由机动车肇事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害人陆某因王某交通肇事行为造成陆某人身损害,产生的债务属于王某个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但由于王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此,王某因生前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由继承其遗产的配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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