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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机床安全防护装置标准要求

一、安全防护装置的功能应可靠,在操作者遵守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应确保操作安全。
二、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简单、容易控制,不妨碍机床的调整和维修,不限制机床的使用性能,不影响工件的加工质量。
三、安全防护装置不应有造成夹伤、剪切等伤害的危险部位,不得给碎屑的排除造成困难。
四、安全防护装置可安装在单独的支承上,也可直接安装在机床上,但均应固定可靠,不会自行打开;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疲劳强度,必要时应装上手柄,以便于启闭、拆下或移动。
五、防护罩最好用连续材料制造,若采用网格状材料或孔板制造,则罩的外表面至危险点的距离(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开口量以孔的最大内接圆直径计算。

木工机床防护罩开口量与安全距离

防护装置开口量A6101215202230405055150
开口至危险点的最小距离 B0406590140165190320400450800


六、防护罩若会妨碍机床加工中需要监视的区域的可见度,则应采用钢化玻璃或硬塑料板等透明材料制造。塑料防护罩的缺点是高速旋转的锯片使不导电的塑料带静电而吸着锯末,使防护罩失去透明性,而且塑料的强度差,易被刮伤。
七、当机床工作时,有可能产生爆炸危险(例如磨削、抛光等),其防护装置的结构和材料应能防止火花引起燃烧。
八、提升或移动加工区防护罩的活动部分,所用的操纵力不得超过650N。
九、固定式防护装置在结构上应能防止人体接触机床的危险零、部件,不借助于工具均不能被移动和打开。
十、可调式防护装置的开口位置和开口量应能根据需要调节,开口部位有危险的部分应保持充分的安全距离。装置上的可调零件定位应可靠,不易松脱和误置,调整和紧固时,不需用扳手或螺丝刀等工具。
十一、自调式防护装置必须保证工件加工前和加工后均能自动地封闭危险区,在工件加工过程中,危险区可由防护装置和工件或单纯由工件来封闭。
十二、隔离防护装置应能保证安全距离。
十三、打开防护装置有可能造成较大伤害时,该装置应与机床工作循环联锁。
十四、经常开启的遮盖运动部件的门,打开时若有一定的危险,应将门内涂成黄色,门外按GB2894-88《安全标志》作一个警告标志。标志中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l0961-90《木工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的规定。
十五、遮盖加工区的防护装置,必须保护操作者和靠近机床的人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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