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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影响工伤认定!

高院判决:提前下班不影响“上下班途中”性质认定,应认定为工伤


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认为本案纠纷焦点是一起交通事故,沉十三提前离开后,该事故不负主要责任。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工伤。”


本案中,沉十三因提前下班而提前下班,违反了单位劳动纪律,应承担相应的违反劳动纪律责任。因此,早退行为与工伤认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认定属于无过错认定。受伤员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因此,沉十三早退时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其本人对事故不负有责任。所以,沉十三提前离开后的意外并不是他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符合第《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关于申建山庄声称申十三擅自提前下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和居住地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本人处于“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沉十三虽然提早下班,但其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时间下班回家途中。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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