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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死亡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因交通事故死亡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马佩杰律师(原)

在接受交通事故遇难者家属咨询时,很多死者家属经常问的问题是——造成死亡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因交通事故?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死亡赔偿:死亡赔偿是对非正常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
的一项特殊赔偿项目,具体是对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死亡赔偿,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
1。死亡赔偿金按照起诉法院所在地(省)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住所地或者惯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居住地高于起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 ,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
3。如果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胎儿也死亡,胎儿死亡是否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需赔偿。胎儿尚在母体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现行法律只考虑胎儿的未来继承权,对于其他胎儿利益没有法律规定。
4。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A。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诉请法院所在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
  B。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上人员)=被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
2.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被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赔偿金。损害赔偿金,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支付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3。抢救治疗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就医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因旷工而收入减少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贴等赔偿义务应当赔偿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4。丧葬费:丧葬费按照起诉地法院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合计六个月
5。家属生活费:
1。确定的家属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应当是在死者生前或者伤残前对死者负有赡养义务和实际抚养义务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费用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上一年度起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为依据,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按照该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岁;抚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岁;但六十岁;年龄超过一岁的,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年龄超过75周岁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依法应当对被害人负有赡养义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工作,没有其他生计来源。成年近亲。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抚养多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计算公式:
A。城镇居民中:
  赡养人为未成年人:赡养费=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N)÷赡养义务人人数(N<18);
   家属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赡养费=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超过1年每增加1年减少1年) 60岁,75岁以上为五年)÷赡养义务人人数
   B.农村居民为:
  未成年人:赡养费=(市、省)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上年×(18-N)(N<18)÷赡养义务人数量。
  抚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赡养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但60岁以上的则减少)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岁的,减少1年(如果以上按5年计算)÷赡养义务人人数

  C。如果受害者是残疾,则将上述公式(1)和(2)乘以残疾程度(1级为100%,2级为90%,3级为80%,10级为10%)。
律师 马佩杰律师 马佩杰律师 马佩杰律师 马佩杰律师 马佩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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