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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两次赔偿吗?

案件简介:
  2007年9月23日下午6点左右,徐某在下班途中被张某驾驶的厢式货车撞倒,伤重不治身亡。案发后,徐某的妻子刘某及其子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并获得赔偿(部分已执行)。 2008年9月22日,徐某等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以工伤事故赔偿为由,向某纺织公司请求经济赔偿。仲裁后,徐某的妻子刘某及其子女不服,提起诉讼。上法庭。
  分歧焦点:
  刘某及其子女是否有权向侵权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与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存在两种完全矛盾的权利。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否定的,认为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双重赔偿没有立法依据。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交通事故赔偿金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伤残器材​​费、工资损失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福利(交通事故赔偿损失的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支付死亡抚恤金或伤残生活津贴的,不再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金或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但死亡抚恤金或伤残生活津贴低于原定标准)工伤保险津贴)。保险一次性工伤死亡给付或者一次性伤残抚恤金的,差额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在下班途中被张某驾驶的厢式货车撞伤,伤重不治身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途中上下班、机动车事故受伤”规定。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当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同时发生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从现有规定看,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的问题,在确认受害人享有独立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同时,也不否认受害人享有独立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目前两者在法律上不相容。
  简要分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的理由:
  首先,第三人侵犯他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人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形成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独立于受害人单位而存在。不能因为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就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其次,员工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的《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了具体的明确规定。冲减或减少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受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因此即使侵权第三方已经赔偿,用人单位也不能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第三,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有本质区别。这就决定了工伤保险关系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两类法律关系。不同的主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权的依据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权。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不法行为侵犯他人权利,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显着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赔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根据交通安全法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换句话说,它是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为因工死亡劳动者亲属提供抚恤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它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所依赖的社会保障关系。法规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显着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的规定不能适用于这两种不同的主张。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因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可见,我国司法解释支持双重赔偿。受害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工伤。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并不免除侵权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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