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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合规|系列之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合规义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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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峰医院”火灾事故警钟长鸣。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且因收治的病人自救能力较弱,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合规建设可谓责任重大。下文为生产安全系列文章之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合规义务清单》,既是上篇刑事有效辩护的依据,也是下篇医疗机构消防合规体系建设的目标。

 

有关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合规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内容繁多,限于篇幅,本文重点围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一般规定和主要负责人的生产安全主要合规义务,简要列明,以供参考。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合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消防安全作出了非常明晰的规定,出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修正)》,等等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消防安全合规的总领性法律,就行为主体安全生产合规义务而言,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合规义务为例,依据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修正)》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修正)》是医疗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的具体细化,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合规义务,规定有:


(1)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不少于1次。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合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认定消防安全责任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GB2028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CB/T25894)《疏散平面图设计原则与要求》、(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JGJ 1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wS434)《医院电力系统运行管理》(WS 308-2019)《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等等。


其中(WS 308-2019)《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非常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合规要求。标准繁杂,内容繁多,限于篇幅,本文围绕医疗机构的生产安全合规义务,简要举例列明。


1.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合规的一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机构自身情况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机构不同层次应对火灾的应急预案。


(2)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提高对火灾的认识,懂得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火灾时的疏散方法;在火灾时,会报火警(119 火警电话),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会组织逃生和疏散病患及陪护人员。


(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拨打 119 电话报警,并同时报告医疗机构值班领导,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


(4)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在本单位的公众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图画、视频等形式向患者和陪护家属介绍本机构避难场地及各场所的消防应急疏散方法、路径、通道,宣传火灾危害、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知识。


(5)医疗机构在新建、扩建建筑、建筑装修改造和改变建筑用途时,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建成工程应在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6)为医疗机构及其建筑物设置的消防车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池的取水口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并标示不能被占用的范围,其标示范围内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7)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和锈蚀等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并有明确标示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的标签。


(8)医疗机构建筑内不同区域的明显位置,如人员较集中的位置、疏散走道的墙面上等位置应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符合 GB/T 25894的相关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应被遮挡。巡查中发现有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更换。


(9)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禁止占用、堵塞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救援窗口上不应安装栅栏: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日门扇上应有“常闭式防火门,请保持关闭”的明显标识。走道等部位按使用需求设置的常开式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10)医疗机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GB 50222和 G 20286 的规定。建筑内部装修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挡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影响疏散通行,不应在人员疏散路径上设置镜面等类似装饰物。


(11)医疗机构使用的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12)医疗机构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机构按照GB 25201 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在维修后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13)医疗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其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检测应符合GA 503 的规定。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合规职责要求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由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1)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汇报;


(4)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6)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7)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办公场所;


(8)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9)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赋予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奖惩和责任追究权利。


(WS 308-2019)《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日常巡查和检查”“火灾危险源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合规做了基本要求,并对“门诊部与急诊部”“手术部及手术室”“病房、重症监护室”“药品库房、制剂室”“病案资料库”“实验室”“供氧站、用氧部位”“放射机房”“锅炉房”“厨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等特定场所的消防合规要求做了规定,内容具体而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以上内容,既是医疗机构消防安全事故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为嫌疑人寻找有利的定罪量刑证据的主要依据,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刑事合规整改、验收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医疗机构消防合规体系建设的落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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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涛 /

北京星来科技有限公司总编辑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某互联网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刑事合规负责人,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刑庭庭长,市第三届审判业务专家。从事法务、合规工作20余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600余件,民事再审案件200余件,包括大量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审理的卫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成为最高检36号指导性案例,审理的全国首例网络爬虫刑事案件张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成为2019年全国十大刑事案件,参与2016年全国十大刑事案件“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办理,审理了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外挂谈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法院指导案例),成功调解影响重大的洪某某诉陈某某网络诽谤案件,等等。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反舞弊、网络游戏、1v1等专门合规项目。在刑事法律服务、企业合规领域,特别是在金融犯罪、互联网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数据合规、网络企业合规、反舞弊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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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闫晓君  

排版: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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