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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怎样处理(法院判定婚姻无效要去民政局修改吗)

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怎样处理(法院判定婚姻无效要去民政局修改吗)

一、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怎样处理

无效婚姻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啊,婚姻关系直接不存在。可撤销的是提出撤销事由,有法院确认撤销

如果法院作出判决,那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不可恢复。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的无效是以婚姻的违法性为条件,如果违法性已经不复存在,即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失,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本条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将重婚作为例外情形。重婚无效的法定情形消失,是指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备注: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对婚生子女的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法院判定婚姻无效要去民政局修改吗

不用,判决无效就是自始无效,就等同于没有结婚,也就不需要领离婚证,登记也可以撤销,当然户口什么的就得你自己拿着判决书去弄了

法院不判决结婚只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按照法律规定无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任何手续,法院的判决效力要高于离婚登记且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不可以!判决书只说明当事人离婚了啊!撤销婚姻只限于无效婚姻一说。当事人离婚后,拿判决书就可以撤销记录的话,也就是说一个人结婚了,在法院离婚后,回民政部门就又变成未婚人士?这根本就开玩笑啊

人民法院一般会在撤销婚姻的时候收缴被依法撤销的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同时,法院也会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到当地民政局也就是当事人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需要当事人再去民政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也就是说当法院宣告你们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时,法院要将判决书寄送到你们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你们的婚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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