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婚姻无效如何处理(婚姻无效由谁来宣判)

婚姻无效如何处理(婚姻无效由谁来宣判)

一、婚姻无效如何处理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根据《婚姻法》规定:(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现在你的婚姻有效,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分居满两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无效婚姻从开始就没有效力。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1、建议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如果是自已准备,需提交起诉状和证据。如果女方不能到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女方中途过世,诉讼中止,由其继承人决定是否参与诉讼。2、女方家人在其可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3、如果不确认婚姻无效,地皮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女方家人可要求继承属于女方的财产份额。女方的配偶、父母、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新《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婚姻无效由谁来宣判

  婚姻的无效分为两种情况 即 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而你说的这种未达法定婚龄的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况。 无效婚姻只有经过法院宣告无效以后才能是无效,如果未经宣告则不能认定其无效。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有权申请人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在未成年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父母、成年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这些有权申请的人没有申请的话 那么这段婚姻还是有效的。 一般法院是不会主动去宣告的。他们有子女不能成为阻却婚姻无效的事由 同时对于这个相对无效婚姻,在双方当事人均达到法定婚龄后,不可以因为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申请法院宣告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如果对法院认定不服的,可以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从开始就没有效力。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无效婚姻一经判决即生效。按您的说法就是法院宣判无效时开始。无效婚姻宣判无效前仍为有效,故财产分配应该按夫妻财产分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  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这其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不在国内、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无法出庭的客观原因。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非正规律师为了经济利益,夸大代理权能,承诺包揽诉讼,声称当事人没必要出庭。这种行为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我的回答如下:,现在的结婚已改为(登记制)了,1.面对下一段感情时 我要告诉对方 我有段不好的过去吗?答:真的假不了 假的真不了,婚姻的不圆满不见得是人不好 离婚的原因非常的多,既然相爱 就有义务告知,既然真爱 就不会吓跑,2.那我还有必要告诉新的对象吗? 还是该怎么办呢?答: 诚实婉转告知 日后假如结婚 自己心中也坦荡 不会时时罣碍,不可能刚认识就告诉他 当谈得来的时候,适时问他 假如你喜欢的对象有过一段感情 你会接受吗?试探性的问,3.其实如果真的有缘份 一般都不会介意这些的,人与人相处只在一个缘字,你也放开心胸 顺其自然吧 该你的 好像跑不掉滴....

邵阳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