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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领证但是有孩子是事实婚姻吗(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九条)

没有领证但是有孩子是事实婚姻吗(民法典承认事实婚姻吗)

目前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有小孩的,不是事实婚姻,而是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实事婚姻的态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即使均已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再产生婚姻法上的效力。透过《民法典》第二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来看,《民法典》对事实婚姻态度似乎有所缓和,既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法上的效力,但本着保护事实上已存在的婚姻家庭的目的,对于已符合结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只要补办结婚登记,其效力溯及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要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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