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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了,能赔偿多少钱?

经常有当事人电话咨询,跟对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自己受伤了,能找对方赔偿多少钱的问题。

      首先这事分两个情况,第一个情况是只有民事赔偿,第二个方向是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以上,构成了刑事犯罪。

       咱们一个一个来说,这里我们先定义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形。

      第一个,不够轻伤二级以上,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那么受害者可以去鉴定,按照鉴定结果去主张民事赔偿。

      这里面是参考着民法典1179条,《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知道,赔偿的项目,找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然后主张赔偿就好了。

      第二种情况,就是受害人达到了轻伤二级以上,这个时候施暴者已经是刑事犯罪,这里的赔偿项目,你可以对照第一种情况中民法典1179条,但是其中有3项,法院不一定会判下来。

      这三项就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

      最高院去年起草关于残疾赔偿金,注意是起草,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主张是否能成立,给出的计划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

      大家也都知道,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相对于其他赔偿项目来说还是赔付金额比较大的。

      这三项不赔,受害者会少很多赔偿,为什么受伤的重,都构成残疾了,反而获赔会少呢 ? 因为施暴者被判刑,这一措施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赔偿。

       那么,为什么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我们先假设一下,站在施暴人的角度上,我把人打了,我要赔偿给受害人钱,如果医疗费加上其他的小项目一共几万块,可能我还可以负担的起。

      但是如果加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那可能要赔偿几十万。

      这个时候要我一次性支付几十万,我支付不起,给几万也没用,那我索性连医疗费都不会支付了。

      是吧,反正都是给不起。

      所以最高院起草这个法条,是有带有执行难度的考虑,避免空判。

       当然,法律也不是说鼓励打人往狠了打这种行为。

      在刑事案件处理流程里面,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是否谅解,也是对于法官判决刑期的一个考量。

      受害人一方在刑事案件中的各个阶段,也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出具谅解书,在双方刑事调解过程中,受害人一方可以适当的提出额外的赔偿,这个流程也就弥补了受害人缺少的部分损失。

      并且是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作为裁判员不参与其中,赔偿金额也不会出现在判决书上,法官只是看有没有谅解书这么一份材料,然后依法判刑,对双方来说也算公平。

       作为律师,我也是劝各位,理智处理人际关系,暴力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更多问题。

      情绪如果决定了自己的行为,那就要为自己的情绪买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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