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检察官、法官喜欢实体法,不喜欢程序法。
因为托起他们的是国家的公权力,谈的是要如何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定什么罪,量多少刑。
虽然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样来源于法律,但缺少公权力的依托,地位显然无法和检察官、法官相提并论。
所以希望一切按规则来,而不是任由检察官、法官的性子来。
除那些背地里可以和司法人员友好协商的,其他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不讲规则的公检法,不得不硬扛!一、面对检察官的强势,辩护律师是选择劝被告人委曲求全,还是据理力争?某组织卖淫罪二审终于开庭了。
二审期间,侦查机关竟然又去向两名没在押同案犯张三和李四做了笔录,张三甚至提交了三张自己写的清单,要证明上诉的这些同案犯组织的卖淫人员超过十人,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档。
庭审时,略过庭审发问环节。
只讲举证质证环节。
对一审的证据进行质证时,我针对股东持股比例,与一审判处罚金刑的差异,主张一审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针对技师和客人的笔录指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提供口交服务的技师只有两人,达不到组织卖淫罪所需要的三人以上,然后进入双方新证据的举证质证环节。
?二、辩护律师选择据理力争,要求法官检察官遵守规则,是对是错?检察官抛出二审期间收集的证据,包括张三李四的讯问笔录,还有张三自书的账单,目的要证明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发回重审,改判上诉人等十年以上刑期。
轮到我质证时,我主张这些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
因为侦查终结之后,侦查机关没有自行继续侦查的权利,必须要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才能继续收集证据。
但本案检察机关新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收集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即检察机关书面通知侦查机关继续收集证据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二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侦查机关没有自己侦查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紧接着,我说,侦查机关在本案中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一,张三既然是同案犯,却没有一并起诉,反而逍遥法外。
侦查机关放纵张三的犯罪,而且,根据张三提供的账单,其参与组织卖淫罪,即便认定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也是五年以上档期。
不仅侦查机关没有追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明知侦查机关放纵张三逍遥法外,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检察官回应时说,辩护人一叶障目,侦查机关有权利在二审期间补充侦查收集证据。
我火大,当即反驳: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并没有提出抗诉,却在二审期间要求补充侦查收集本应在一审就应该收集的证据。
特别是,检察官应当在提交新证据同时,提交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而不是事后再补。
开庭时,审判长问了一下怎么来了两个人,检察官回答,一个是检察官助理。
我那时就在想,这个检察官估计没有提交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庭审的函给法院。
虽然庭审辩论已经发表完了,我还是要求核实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庭审的函。
检察官非常霸道地说,核实是法院的事,你辩护人没有资格。
我说,我就是有资格质疑你的出庭资格,如果没有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庭审的函,你在法庭上所说的一切都归零。
你不仅无权参加庭审,你也无权让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你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我真想好好说话,真不想和检察官激烈对抗。
但为什么要逼着我据理力争呢?很显然,检察官无权参加本案庭审的,作为法院,没有审查清楚,对这样的乌龙事件,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三、程序的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其实,还原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让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责,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这才是法律人追求的公平正义。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包括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所要追求的目标。
我也想好好说话,可为什么不给我好好说话的机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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