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往往并存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涉及金额大,涉众类经济犯罪。
其中财产关系复杂,刑事责任认定争议大,正确处理好两类诉讼的关系,对于刑事辩护和民事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结多年的重大经济类犯罪办理经验,作如下分享,以抛砖引玉。
一、刑民交叉的定义在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存在牵连关系的不同法律事实,在实务中必须进行民事法律评价和刑事法律评价,从而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存在着交叉。
(一)在程序上。
基于同一的法律事实,或者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运用的交叉运用。
如最近办理的拒执案件。
同一事实的判断,主要围绕着,主体,事实,法律关系。
(二)在实体上。
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关系的交叉,也即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交叉。
二、处理规则上,先刑后民。
同一事实先刑后民,不同事实刑民并进。
先民后刑的多种选择。
具体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规则。
(一)同一事实,刑民竞合“先刑后民”。
这种案件比较典型,同一行为,主体同一,同时涉及刑事民事两种法律关系。
案例一,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执行,将自己的房产虚假转移给亲戚。
从刑事评价角度,这一行为就是拒执的犯罪情节。
从民事评价来看,这一行为涉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该转让合同无效。
对于这一案件的处理,在刑事判决中,对转让行为只认定构成拒执罪,并根据造成的不能执行的债权数额,认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作出刑事判决,但不涉及恢复房产归属的处理。
这样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其财产利益并没有得到维护,自然会再提起确认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
对于整个案件的处理只有先刑后民,才能维护公平正义。
通过刑事处理,利用侦查机关强大的查证能力,查清房产转让的事实。
利用刑事案件查清的事实,方便民事审判分清责任,作出公正的判决,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事实重合,应该“刑民并进”。
案例二,一个非法基金销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基金销售业务员。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是被告,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是一个代理人,代理公司进行基金销售,在民事诉讼中为第三人,两个的主体不同,但是存在牵连关系。
要正确评价其刑事责任,其中造成的损失是重要的评价要素。
对此,在刑事案件的程序中,通过梳理相关资金账户,厘清资金的归属,准确核定对集资参与人造成资金损失的数额,并及时予以补偿,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最终在刑事评价上获得从轻处罚的结果。
如果集资参与人提起民事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如果仅仅是协商处理,也是同时处理。
这样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的工作,就要兼顾刑事辩护与民事纠纷的处理,两者并行不悖。
(三)事实不同,但是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刑事违法性的评价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先民后刑”。
案例三,某贪污的案件,涉及拆迁补偿款的归属,该补偿款来源于一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在20世纪90年代由个人出资,借用企业办的名义购买,一直使用至拆迁。
如果认定该拆迁补偿款归属政府,则构成贪污犯罪,相反则无罪。
这里,从刑事角度看,主要事实是被告人贪污了拆迁补偿款。
从民事角度看,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争议,属于不同的事实。
这时就应该先进行民事诉讼,对财产的归属作出确定,这样才能准确评价行为的性质。
三、诉讼策略选择。
(一)以民事延缓刑事。
对于存在民事认定的先决条件的案件,应该以民事审理尚未审结为由,争取有利的结果。
1.在程序上,提出刑事方面的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有一年时间,而且在三个阶段都可以提出申请,这样就可以给民事审判争取足够的时间。
2.在实体上,可以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阻却刑事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以民事权利的确认,阻却刑事违法性的认定。
(二)以刑事促进民事。
对于刑事审判,对于民事权利争取有重大意义的案件,应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为由,申请民事案件中止审理。
一方面,刑事的认定往往具有很强的穿透作用,直接在实质上认定违法性。
这种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原告非常有利,可以避免原告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刑事侦查获取的证据,如果刑事案件尚未开庭,不便直接用于民事诉讼。
开庭以后,就可以用于民事诉讼。
(三)以民事助力刑事辩护通过民事纠纷的处理,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得到民事赔偿或补偿,填补财产损失。
尽可能平复情绪,修复社会关系,取得谅解。
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提升刑事辩护效果。
?总之,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的不同,先存在民事或行政违法,再到刑事犯罪。
总是从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或违法行政法,再到危害整个社会,进入了刑事评价的范畴,进而触发刑事诉讼。
在具体处理上,应该层层剥笋,不断化解矛盾,解开死结,最后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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